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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需披露原因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实现长期资金入市与现金分红之间的良性互动。征求意见将在8月30日结束,拟明年施行。
《指引》在制定思路上体现出三大特征,即非强制性、以信息披露为本,且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非强制性——通过制定一些外在的约束和鼓励性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形成对股东现金回报的文化,并使之进一步与鼓励长期资金入市形成良性互动。
信息披露为本——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明确披露有关现金分红政策的明细化信息。
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引入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决策的约束机制。例如,在例外情况下无法贯彻既定现金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要求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低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指引》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提供备选现金分红政策,规范例外情况。引导公司通过信息披露进一步细化现金分红的具体政策,并增加相应的约束力。
二是引导建立中小股东参与机制,引导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支付率低于平均数(30%)的公司建立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机制。
三是通过政策鼓励公司提高分红水平,将对公司分红比例不低于30%且红利收益率(红利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对于高分红且红利收益率高的公司,交易所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支持或“绿色通道”待遇。
四是倡导持续合理分红。针对以股票股利来迎合投资者偏好、逃避现金分红的现象,《指引》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同时对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提出综合考量因素。
五是分红水平事后评价。鼓励具有专业能力且客观公允的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
六是鼓励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多样化回报股东方式,如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今日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指引》意在倡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最佳行为规范,体现出三大特征,即非强制性、以信息披露为本以及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专家指出,只有不断倡导和指引现金分红的股市文化,才能吸引更多长期资金进入市场。
《指引》包括六大方面内容。一是提供四种备选现金分红政策,规范例外情况。四种备选现金分红政策分别为: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等分红政策。对于选择剩余股利政策的公司,需披露未来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例外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分红政策实施利润分配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是引导建立中小股东参与机制。引导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支付率低于平均数的公司建立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机制,包括在年报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要求网络投票,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捷渠道并按持股比例分段、分市值披露表决结果。
三是《指引》通过政策导向来鼓励公司分红,将对公司分红比例不低于30%且红利收益率不低于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对于高分红且红利收益率高的公司,上交所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支持或“绿色通道”待遇,并在相关评奖或考核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是《指引》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同时对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提出综合考量因素。既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又要求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和刚完成再融资的已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现金分红异常的情况,提请中介机构监督和证监局核查。
五是鼓励具有专业能力且客观公允的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
六是鼓励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多样化回报股东方式。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予以考量,适用相应的鼓励性措施。
统计显示,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股息率超过3%的公司达到了52家,其中有14家公司的股息率超过了5%。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以蓝筹股为代表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表现突出,投资价值逐步凸显。(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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