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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重工爽约 兴业全球基金欲起诉维权

2012年08月21日 05:31
作者:杜志鑫 刘明
来源: 证券时报网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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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熔盛重工申请撤回对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的申请材料”之后,持股全柴动力的基金准备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昨日,兴业全球基金已委托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准备就熔盛重工收购全柴动力虚假陈述提起诉讼,这是兴业全球基金公司继7月3日发布维权公告书后,第二次委托律师采用法律手段展开维权之旅。

  兴业全球基金

  准备提起诉讼

  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瑛明律师表示,作为此次收购方,熔盛重工的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有问题,瑛明律师事务所拟向法院起诉熔盛重工虚假陈述并承担民事责任。不过,鉴于目前已有投资者向证监会举报熔盛重工的问题,会先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全柴动力一季报与基金二季报显示,截至二季度末,兴全全球视野持有全柴动力756.37万股,占全柴动力股份比例2.67%,全柴动力也是兴业全球第十大重仓股,另一只基金天治创新先锋也持有全柴动力48.53万股。除了兴全全球视野,一季度末,全柴动力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还有一只基金兴全趋势投资,持股数为200万股。

  今年7月3日,兴业全球基金和东方证券联名发表了《致全柴动力及熔盛重工要求就要约收购事项召开公开说明会的函》,信函表示“对本次要约收购的进展及前景深感费解,并对熔盛重工是否已构成实质违约或存在不正当地阻止交易条件成就深感担忧。”资料显示,熔盛重工对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价格为16.62元/股,而全柴动力最新的收盘价仅为9.02元/股,二级市场价格较要约收购价格低将近50%。

  熔盛重工放弃收购

  须承担违约责任

  陈瑛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熔盛重工如果撤回要约收购申请,必须放弃或终止对全柴集团的收购。除非熔盛重工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对价拒绝履行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或者双方另就此项股权收购达成谅解而终止此项交易,否则熔盛重工不可取消要约收购计划。然而,熔盛重工对撤回要约收购申请的原因,在昨日的公告中语焉不详,并未提及其已放弃或终止对全柴集团的收购。

  对于保证金问题,陈瑛明表示,此案中熔盛重工支付的保证金有两份,一是支付给安徽省产权交易所的收购全柴集团100%股权的6.3亿元;二是向中登公司交纳的5.24亿元履约保证金。熔盛重工若放弃收购全柴集团进而放弃要约收购全柴动力的话,其对《产权交易合同》的转让方全椒县人民政府负有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全椒县人民政府有权没收熔盛重工已支付的6.3亿元竞买保证金。至于要约收购的5.24亿元保证金,则需要由监管部门与中登公司决定,投资者可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冻结保证金并获得赔偿。

  熔盛重工

  涉嫌虚假陈述?

  陈瑛明表示,在全柴动力这一流产的要约收购案中,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熔盛重工有虚假陈述嫌疑。2011年6月29日,全柴动力披露:熔盛重工已向证监会申请延期上报有关补正材料,待取得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批文后立即将补正材料上报证监会。2011年8月31日,全柴动力披露:本次交易已获证监会批准。而2011年10月29日,全柴动力披露:本次交易已取得国资委及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相关批文,截至2011年9月30日,本次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

  将上述公告结合起来,投资者很容易得出结论:熔盛重工取得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批复文件后,已立即将补正材料上报证监会,但证监会还未出具无异议函。

  全柴动力又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今年3月29日、4月28日披露:接熔盛重工通知(或向熔盛重工询问),由于除上述批复文件之外其他补正相关问题的答复仍在准备当中,有关补正材料尚未上报证监会。该等表述显然传达出如下信息:要约收购仍在进行中。

  而直至今年7月17日,熔盛重工才通过全柴动力公告其在重新考虑本次要约收购计划,正与转让方商讨延期可能性。至此,上市公司才提示本次交易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陈瑛明认为,2011年8月31日后,熔盛重工的信息披露严重不完整,有误导投资者以为其仍在准备补正材料继续进行此项要约收购的嫌疑,并隐瞒了真实的情况。

  陈瑛明表示,在证监会作出对熔盛重工行政处罚决定后,全柴动力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同时要求法院冻结熔盛重工向中登公司交纳的5.24亿元履约保证金,以使今后法院的生效裁决能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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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熔盛重工信披误导致损失 众机构欲起诉

  全柴动力连续转发熔盛重工“含糊不清”的公告终于引发机构投资者全面维权。20日,兴业全球基金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全权委托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对熔盛重工进行诉讼;宁波宁电、宁聚投资等机构也已着手准备相关起诉材料。而截至发稿时,全柴动力及熔盛方面均无公告披露最新事态。

  机构纷纷启动法律程序

  兴业全球基金公司已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全权委托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对熔盛重工进行诉讼。该所陈瑛明律师表示,“我们的委托人委托我们准备起诉熔盛重工,理由是其间接收购全柴动力计划所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违反了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全柴动力18日公告称,熔盛重工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将与全椒县政府积极协商后续方案。这份公告未透露任何关于买卖双方(即熔盛重工和全椒县政府)交易全柴集团100%股权的进展情况,其主要内容却是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对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申请。

  陈瑛明认为:目前熔盛重工是否已经终止股权收购尚不得而知,因此无法对“违约”及其赔偿做出判断。就要约收购部分而言,熔盛重工和全柴动力的公众股东之间是否已存在有约束力的契约,以及熔盛重工是否构成违约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法律判断。不过,从熔盛重工作为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一系列信息来看,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投资者可通过诉讼追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和赔偿。

  宁波宁电、宁聚投资等机构投资者也已经在着手准备相关起诉材料,提起法律诉讼。某机构负责人表示,其已就全柴动力转发熔盛重工有明显瑕疵及虚假内容的披露信息、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存欺诈嫌疑等问题向证监会和安徽省证监局投诉,并已获受理;现准备起诉熔盛重工和全柴动力因虚假披露和故意误导而导致其投资遭受重大损失。

  “事态发展至此,已经不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层面能够解决的。”一机构负责人称,“本在积极推进的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召开已经失去了必要性。熔盛重工不仅公然侵犯投资者利益,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监管层不能无视。”

  兴业全球基金旗下兴全全球视野二季报显示,全柴动力为其第十大重仓股,持有756.37万股。此外,兴全趋势投资还出现在全柴动力一季度流通股东榜,持有200万股。截至一季度末,宁波宁电及宁聚投资旗下中融增强36号各持有353.38万股、279.2万股全柴动力。熔盛重工的变卦,令全柴动力股价大跌,上述机构损失惨重。

  公告到底隐藏了什么

  “熔盛重工之前在公告中称由于未得到相关有权机关批准,合同尚未正式生效的各种说辞都是在企图混淆、误导投资者。此次又故伎重施,不对全柴集团股权转让和全柴动力要约收购进行任何说明,只称‘申请撤回要约收购申请材料’,这种含糊不清的公告配上欧债危机等滑稽理由就是欺诈投资者!”宁波宁电总经理葛鹏对于熔盛重工的“戏弄”行为已经无法忍受。

  18日的公告的确有些莫名和滑稽。对全柴动力股东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派生于全柴集团被收购的基础上,撤回要约收购的前提也必须是其放弃或终止对全柴集团的收购。只有熔盛重工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对价拒绝履行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或者双方另行就此项股权收购达成谅解(比如暂行搁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启动等等)而中止此项交易,才可以取消此项要约收购计划,可以向证监会撤回“要约收购申请材料”。

  但问题在于,公告中披露的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要约收购申请材料之原因是“欧债危机愈演愈烈,市场已发生根本变化”,语焉不详,只字未提及其是否已放弃或中止对全柴集团的收购。熔盛重工到底是否已经明确放弃收购全柴集团,抑或只是与转让方全椒县人民政府私下达成谅解而未放弃此项收购,都必须向市场解释清楚。

  “作为股权转让中重要的一方,全椒县政府始终采取回避的态度也是不合理、不合适的。”一位持有全柴动力的机构股东称,“双方正积极协商后续方案?假设‘双方’按照现价重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那么势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信全椒县政府不会如此‘协商’。如果熔盛重工单方面违约,已支付到产权交易中心的64466.1万元首付至少应该是全椒县政府的砝码。然而全椒县政府由始至终毫无表态,这不符合常理,所谓‘积极协商后续方案’根本就是儿戏!”

  另据了解,中小投资者已经向相关部门就熔盛重工和全柴动力涉及虚假信息披露、熔盛重工要约收购欺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存在严重内幕交易嫌疑、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递交《申诉请求书》。也已联合聘请上海某著名证券律师进行维权。“熔盛必须给个说法。”(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熔盛重工与投资者博弈升温 退婚之举疑为避责

  自熔盛重工上演“拖婚计”以来,便一直承受着全柴动力股东的严厉斥责。然而,就在市场普遍以为熔盛重工会一直拖延到8月26日到期为止的时候,熔盛重工却直接抛出撤回收购申请的材料,直接表明“退婚”的态度。

  据全柴动力日前发布公告称,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证券监管法律专家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熔盛重工主动撤回申请,可能意在表明自身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过错,希望这样可以避免其他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社会其他主体包括股票投资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熔盛重工的这次“退婚”行为一举变成了公司避免负法律责任的杀手锏。

  为避责任撤回申请

  回顾历史,2011年4月26日,熔盛重工与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全椒县政府”)签署 《产权交易合同》;2011年6月29日,熔盛重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011年8月,熔盛重工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批复文件;此后,熔盛重工便一直拖延不上交材料。

  直到8月18日,全柴动力发布公告称,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这则公告的发布直接表明了熔盛重工放弃收购全柴动力的态度,也预示着这场跨越了1年多的收购将已失败落幕。

  要知道,自从市场质疑熔盛重工拖延收购以来,公司一直都是从侧面强调“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等等客观原因,并称“收购有不确定性”,但却从来没有直接表示不再收购全柴动力的言论。那么,为何熔盛重工一改往日口吻而不加掩饰的表明要“退婚”呢?

  “主动撤回申请和被动拖延过期,两种方式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如果被动拖延过期,容易被认定为是消极履行合同、违背诚信义务。这样,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承担以自身的拖延行为给证券市场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证券监管法律专家杨兆全向本报记者说道。

  杨兆全向本报记者表示:“熔盛重工主动撤回申请,可能意在表明自身因为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自身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过错。希望这样可以避免其他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社会其他主体包括股票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索赔

  全柴动力的股价暴跌将机构和投资者尽皆套牢。有全柴动力的投资者表示,“下一步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去索赔”。

  那么,被套牢的全柴动力股东是否能要求熔盛重工赔偿呢?对此,有多位律师与法学专家发表了各自不同的意见。

  杨兆全律师向记者指出:“投资者要求赔偿,可能需要如下条件:1、熔盛重工有故意行为。即明知自己不会收购或者没有能力收购,但以收购为幌子,人为操纵股票价。2、熔盛重工对信息披露违法,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有误导性陈述等。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后,投资者可以诉讼要求赔偿。”

  对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纪文军认为,全柴动力的股东可以向熔盛重工提出赔偿。“除收购全柴集团股权外,要约收购亦可看作是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熔盛重工的相关做法显然违背了当初的收购信用承诺。”

  北京市天问律师事务所张远忠认为,熔盛重工没有在规定收购期间完成收购,其发出要约的条件与撤销收购的理由矛盾,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却认为,熔盛重工的行为算不上违约,充其量是违反承诺。因为,违约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而熔盛重工与全柴集团之外的股东并没有事实上的合同或协议。

  叶林进一步表示,熔盛重工只需赔偿全柴实际损失,估计这个损失会很低。熔盛重工的做法,可能是要求证监会豁免收购集团外的股份。

  虽然上述说法不一,但从目前来看,全柴动力的股东与熔盛重工的博弈仍在持续,而就投资者赔偿问题上,熔盛重工则是抛出了主动撤回申请的杀手锏希望能摆脱责任。至于,这手杀手锏是否能起到作用,还需看今后的事态发展。

  张志熔被疑内幕交易

  现今,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开始升温。投资者除了要求熔盛重工给予赔偿外,还有投资者质疑熔盛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张志熔曾参与全柴动力收购期间的股价炒作。

  有投资者称,在全柴动力对要约收购进展的关键公告时间点上,二级市场股价曾经出现大幅异动,根据双方谈判时间、买卖营业部所在地和关键时间点等信息分析,怀疑与张志熔有关。

  还有投资者透露,投资者已经就上述情况向证监会和安徽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进行举报,内容直指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全柴动力信披前后矛盾,以及故意拖延阻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涉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而证监会已经正式受理该举报,并答复将在60日之内出示调查结果。

  对于上述投资者的质疑,杨兆全律师认为,是否存在故意炒作等违法行为,需要等待证监会的调查结论。他表示,证监会的监管查处程序一般是先发现违法线索,包括投资人的举报,然后,案件交由稽查大队的某个支队的稽查小组进行非正式调查。如果非正式调查发现存在较大违法嫌疑的,证监会将正式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会采取现场查封取证、银行及证券账户冻结、相关责任人员的询问等程序。如果案件证据表明构成刑事犯罪,稽查局将把案件移交证券犯罪侦查局进行刑事处理;如果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稽查局将会把案件转交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杨兆全律师向记者说道:“如果调查发现张志熔参与并有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他将会面临最高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的刑事处罚。”(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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