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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规定

2013年08月09日 15:44
来源: 证券时报网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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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网消息,中国证监会9日表示,为了配合国债期货的推出,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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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修改并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2013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7月20日,我们收到来自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9份,分别来自5家期货公司、5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在收到的19份意见中,涉及《适当性规定》的意见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该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金融期权交易活动的,原则上应该遵守《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当前,我会正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如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我会再另行发布规定。

  二是第14条中“行业监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确其具体内容。本条的修改,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

  三是50万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依据法律文件的层级体系及分工,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适当性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 (证监会网站)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证监会网站)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金融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网站)

  国债期货三大疑问牵动各方神经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国债期货上市日益临近的背景下,不少机构已经厉兵秣马,静候国债期货推出。不过其流动性、对股市的影响程度以及机构参与情况,始终牵动着各方的神经,成为国债期货上市前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债期货引弓待发

  近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小组副组长王玮表示:“国债期货即将在八九月份推出吧。”这一表态让国债期货的关注程度再次“升温”。

  7月5日,证监会确认“近期中国证监会有关国债期货上市的请示已获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传言,并发布了《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国债期货交易》。随后,中金所联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及会员和行情商,对国债期货的上市进行了市场演练测试。按惯例,这种测试通常发生在商品期货新品种上市前的一至两周之内。

  此外,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期货业内高层人士透露的信息,中金所内定的国债期货上市时间表,第一时间点仍是本月16日(本月第三个周五),而备选的第二时间点则是下月6日(9月第一个周五),但具体上市时间,可能下周才会出正式通知。

  银行加盟流动性无忧

  在国债期货即将重启之际,虽然不乏机构投资者流露出参与的意愿,但却对市场的流动性颇为担忧。

  据中金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国债期货的投资门槛拟设定为50万元,2%的保证金率,投资杠杆达到50倍。换言之,理论上来讲,投资者用2万元就可以撬动100万元的投资。

  据资料显示,我国国债市场包括场内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以沪、深交易所为主体,参与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与个人投资者。场外市场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场外现券、回购交易以及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同时,场外市场还有主要供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与的商业银行柜台市场。

  而作为市场中最重要的投机力量,个人投资者的参与程度是市场是否活跃的关键因素之一。有国债期货分析师认为,2%的保证金带来的高杠杆,对个人投资者加入较有吸引力,也比较适合中小投资者。

  不过,有期货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国债期货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最好是具有三年以上债券从业经验比较好,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散户可能参与的很少。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撰文称,国债期货本身也具有高风险性,并不适合中小投资者广泛参与。国债期货正式上市后,也将借鉴股指期货的经验,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因此国债期货市场将呈现“机构唱主角,散户跑龙套”的基本格局。

  与此同时,也有分析人士表示,对国债期货不必过于担心流动性问题。“只要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流动性应该不是什么问题。” 与股指合约相比,不管是保证金比例还是手续费,以及对机构投资者投机行为的限制程度,国债期货均设置得更宽松。不过,国债期货在发展初期将受到严格的监管,市场规模比较有限,不会出现热炒爆炒局面,也不会吸引大量资金驻扎。

  与股市涨跌没有必然关系

  实际上,国债期货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作为中国金融期货的先驱,国债期货曾于1992年开始进行过交易试点,但由于国债市场过于火爆,分流了股市大量资金,A股日渐低迷,在试点交易历时两年半之后,1995年发生的“327”国债事件,使得监管层于当年5月叫停了中国国债期货交易。 尘封17年之久的国债期货有望重启,是否分流股市资金再度成为市场的焦点。

  作为“职业投资者、多家媒体财经股票评论特约撰稿人”的郭施亮发表文章认为,由于当前国内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推出国债期货必将大规模分流市场资金。

  也有期货公司人士表示,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大合约,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之间可能会相互产生影响。

  不过,市场也有不同的声音。有期货公司高管表示,由于目前A股市场规模已不可同日而语,国债期货重返舞台对A股市场影响有限。同时,国债期货有望再次“重生”,表明了管理层规范市场制度的决心,意味着市场制度将更为严格和全面。

  胡俞越在文章中还指出,国债期货与股市涨跌没有必然关系。国债期货与利率波动有着内在联系,决定国债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国债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这个空间是很小的,并且是可以测算的,不会形成对于股市的重大利空。

  机构客户唱主角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前发布的《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为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且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金所数据显示,2012年共有400余家机构投资者以客户形式参与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其中包括了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非金融类公司。从成交量来看,证券公司和银行投资者是国债期货仿真交易机构投资者的绝对主力,总成交量占了全部机构投资者的九成以上。

  机构客户作为国债期货市场的最大参与者已不言而喻。事实上,一些期货公司已不同程度地与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洽谈。同时,期货公司跟银行也有不同程度的接触。

  据了解,作为我国国债现券持有量和交易量最大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国债期货的需求较为强烈,也将是国债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是,银行以何种形式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目前监管层尚未有定论。不管是以何种模式参与交易,可以确定的是,未来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将会有多种投资空间存在。

  有分析人士认为,相比于银行和券商,保险资金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保监会可能借鉴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只限于套期保值的做法,而不允许出现投机行为,因此国债期货究竟作用如何,还将取决于监管层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的行为。 (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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