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
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文件出台
影子银行的监管风暴来临。多个渠道消息表明,针对影子银行业务最全面的一份监管文件107号文上月已经下发。该文件除了明确各类影子银行的归口监管部门以及要求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外,还对各类影子银行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文件还要求归口监管部门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制度和风险隔离机制。
明确影子银行业务监管
上述文件在肯定影子银行作为“传统银行体系有益的补充”、“风险总体可控”之余,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为代表的不持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第二类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第三类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的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文件要求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按照疏堵结合、趋利避害的原则,既发挥影子银行积极作用,同时将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
“这份文件的本意不是要限制影子银行发展,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长城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黄飙称。
这份被称为针对影子银行业务的一份最全面监管文件,涉及的机构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机构、第三方支付等。甚至囊括了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网络金融活动、第三方理财业务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已明确监管部门的各类机构,则分别由各自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相关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比如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等,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则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协调。
至于已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则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按风险适应性加强监管
事实上,去年6月钱荒以来,监管机构通过减少投放流动性等手段,致力于督促机构去杠杆,约束影子银行快速扩张。但影子银行的融资主体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对融资利率的上升并不敏感。
“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通过影子银行融资迅速放大杠杆,一方面容易增加资产价格泡沫化、产业空心化的风险,另一方面对实体企业融资产生了挤出效应。”民生证券金融行业研究员李少君称。
此前一度传闻银监会将出台9号文整顿银行同业业务,同业业务被认为是去年发展较快的影子银行业务之一。但随着上述监管文件出台,9号文或者类似9号文的监管文件或将作为银监会落实上述监管文件的细则出台。
107号文对同业合作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07号文主要强调‘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在要求明确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承担主体的基础上,明确由风险承担主体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采取的手段包括与净资本挂钩、计提资本等。”黄飙称。比如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
除此以外,107号文还对银行、信托、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网络融资活动等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比如要求银行规范发展理财业务,建立单独的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业务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等。
信托公司则被禁止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典当行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等。
要点解读>>>
银监会首提防范理财、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四种业务风险
理财业务: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
信托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
随着一份在市场中广为流传的国办107号文,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再次成为市场的热点。虽然截至发稿时仍然不能证实该份文件的真实性,但巧合的是,银监会昨日召开的监管工作会上首次将理财、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相提并论,指出要特别防范四种业务风险。这使得传闻平添了一份“确凿”的味道。
强调防范理财、信托业务等风险
银监会6日上午召开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明确了2014年的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在谈到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时,会议提出,对于理财业务,要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
而对于信托业务,会议强调,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
会议还强调,要规范开发风险可控、投资者乐于接受的贵金属、债权收益和理财、信托等产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前提下,切实承担售卖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理财业务和信托业务的管理思路,都在此前的预期之中,而且从去年开始,很多业务已经照此在规范运作了,所以并不会对理财和信托产生太大的影响。
在谈到小额贷款公司时,会议表示,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银监会将明确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建立风险“防火墙”。
据一位在小贷公司工作的人士介绍说,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办法是银监会起草的,但实际的监管部门大多是各地方政府的金融办,所以其监管工作一直是个难点。在银监会重新设定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后,这两个行业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洗牌。但他认为这是必要的,将有助于防范风险的传递。
平台、房地产贷款仍是关注重点
市场预计,2013年全年的贷款约为8.9万亿元,2014年的新增贷款仍将保持在这一水平。不过,银监会对于贷款投向的要求仍坚持严控平台、房地产、产能过剩三行业。
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缓释平台贷款风险,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审慎稳妥地缓释平台贷款风险。对于房地产贷款风险仍要严控,同时高度关注重点企业,继续强化“名单制”管理,防范个别企业资金链断裂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此外,要防范产能过剩风险,通过产能整合重组、技术改造,促进生产资源有效利用,盘活沉淀在过剩产能上的信贷资产,减少风险总量。
而除此之外,银监会强调贷款要继续向三农、小微、促进消费等方向倾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绿色信贷的原则,将增量贷款、盘活的存量贷款、资产证券化腾出的贷款和理财、信托、租赁等直接融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优先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升级的行业和项目。
首批试点民营银行将达3-5家
继2013年末,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透露了民营银行试点需遵守“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五大原则后,在昨日召开的会议上,银监会首次披露了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的家数为3-5家,将采用成熟一家批设一家的方式进行。银监会表示,将切实做好民营银行的试点制度设计,强调发起人资质条件,实行有限牌照,坚持审慎监管标准,订立风险处置安排。
会议同时称,银监会将继续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方式,一方面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另一方面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机会作为纯民资发起设立一家民营银行,还可以通过参股的方式实现开银行的梦想。
阎庆民此前透露,银监会考虑放宽民间资本在处置城商行风险和高风险信用社中的持股比例;并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资本比例。(上海证券报)
[ 如果说急速膨胀、监管套利是影子银行1.0时代代名词的话,那规范化、透明化及阳光化将注定是影子银行2.0时代的关键词。 ]
一份旨在厘清影子银行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文件已于近日正式下发。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监管新规是监管层第一份全面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的文件,可谓影子银行监管的一部“基本法”。在文件制度框架之内,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将脱去“影子”外衣,不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监管新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这一要求开始迅速落地,并有望形成一场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风暴。
昨日,银监会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便提出要防范四种业务风险:对于理财业务,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对于信托业务,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建立风险“防火墙”。
监管防真空、去重叠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范围,乃至影子银行出现的原因和影响,都一直存在争议。而随着监管新规的下发,涉及影子银行的一些关键争论,终于有望告一段落。
监管新规明确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这也就是说,小贷公司、P2P、部分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等均在影子银行之列。从范围上看,这是一个相当广阔的地带,涉及的机构种类、数量更是繁杂异常。一直以来,这些被称为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业务,普遍被认为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截至目前,中国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影子银行的出现,使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并存的现象更加凸显。
监管好这些庞杂的影子银行,第一步就是要做好监管责任分工。监管新规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的一个重大原则: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具体来看,已明确法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如银行理财业务由银监会监管;证券理财业务由证监会监管等等。而对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则需要抓紧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透明、阳光化新生态
“从内容上看,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思路是管理归口化、运作透明化。”一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管理归口化体现在监管责任的分工上,而运作透明化则体现在具体的监管办法上。
监管新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影子银行,均明确了相应的业务禁区。例如,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等等。
在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看来,影子银行体系,突然跃出水面并成为国内外金融界关注的焦点,其原因有三:融资规模庞大,杠杆率高,形式多样、易变且不透明。
上述业内人士则称,只要阳光化,别把风险隐藏起来就不怕。像现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信托等方式融资,掩盖了真实风险,银行和监管机构心里都不踏实。
这种阳光化、透明化的倾向在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上体现尤为明显。监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这段表述中,并未全盘否定“通道功能主体”,而是要求以合同形式进行明确。
此外,文件还强调了要强化信息统计和共享,这让透明化的意味更浓。监管新规要求,人民银行要抓紧制定基础性统计框架和规范,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按照统计框架和有关会计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统计科目和报表体系,将有关行业的业务总量、机构数量、风险状况等情况纳入统计分析范围。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要建立影子银行专项统计。(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DF070)
关于我们|资质证明|研究中心|联系我们|安全指引|免责条款|隐私条款|风险提示函|意见建议|在线客服|诚聘英才
天天基金客服热线:95021 |客服邮箱:vip@1234567.com.cn|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 7:30-21:30 双休日 9:00-21:30
郑重声明:天天基金系证监会批准的基金销售机构[000000303]。天天基金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pub/shanghai
CopyRight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1-现在 沪ICP证:沪B2-20130026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110426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