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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细则发布 六大节点明确

2014年04月30日 06:24
来源: 证券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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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港通细则明确港股通单边“T+0”

  4月10日沪港通获准试点以来,沪港双方都在加紧准备。昨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几乎同时发布了沪港通试点细则。

  上证所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共六章106条,自4月2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沪港通业务既定的6个月筹备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一财经日报》从上证所获悉,下一步,上证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还要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对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并启动有关各方的技术准备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关注的“T+0”交易规则在《细则》中也有提及,不过针对的是港股通。《细则》规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新交易方式

  在4月10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下称“联合公告”)中,曾对交易结算方式做了规定。

  双方约定,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

  上证所发布的“细则”中对交易方式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回转交易以本地规则为准,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当日可以卖出”。

  “需注意,香港市场实施‘T+2’交收制度,即T日买入,T+2日股票到账。但允许投资者在股票尚未到账的T日和T+1日卖出股票。”上证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以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在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在订单类型方面,细则规定沪港通投资者不能采用市价委托方式。“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提供简单安全的限价类型订单,不提供市价订单等复杂订单类型。”上证所方面解释称,细则还规定沪港通禁止裸卖空行为,融资融券业务也有所限制,且不参加大宗交易

  目前,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要达到一定的门槛,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条件。

  除此之外,交易及结算过程中的税费,也是影响投资者参与市场积极性的一项因素。

  “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买卖股票,在交易及结算方面需要与香港本地投资者一样支付相关税费。”上证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香港证券市场的税费主要包括四类,即印花税、交易费和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征费和投资者赔偿征费,以及股份交收费用。

  此外,目前对于持有港股的香港本地投资者就存管和代理人服务方面,须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支付多项收费。

  上证所介绍称,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加紧推进

  联合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沪港通为期6个月的准备期开始。

  按照证监会的部署,准备工作包括出台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

  上证所方面表示,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加紧推进。包括进一步完善业务方案,落实交易、技术、登记结算、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加快交易、结算等有关技术系统开发,推动会员公司尽快完成公司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开发;以及全面开展投资者教育,揭示跨境投资风险。

  “本所还将同时就技术开发方案征求行业意见,中国结算也将同步就沪港通结算业务技术实施指引征求行业意见。”上证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包括细则在内的业务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后,沪港通业务将可以进入实质性技术开发阶段。

  下一步,上证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还要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对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并启动有关各方的技术准备工作。“有关各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就绪后,沪港通方可适时开通。”上证所方面称。(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DF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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