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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优先股实施细则出齐 利好优质蓝筹股

2014年06月13日 06:32
来源: 证券日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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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交所发布《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近日,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沪深交易所优先股实施细则出齐

  银行等优质蓝筹股迎重磅利好

  在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继上交所发布《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近日,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部分业内人士指出,优先股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完毕,作为上市公司一个有效的资本优化的工具,优先股的推出将对优质蓝筹股有明显利好,特别是市盈率偏低的上市银行股。

  “在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优先股的推出适应了市场需求,将增加优质蓝筹股活力,对于市盈率较低的银行股将有明显推动作用。”一位券商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也认为,在目前这种市盈率比较低的情况下,优先股的推出给那些跌破市净率的公司提供了一个解决资本约束的问题,特别是对银行很重要,因为现在很多银行的资本补充机制是不够完善的。

  最新消息显示,目前,中行、农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都提出了发行优先股的方案,其中,中国银行优先股发行方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实施细则》共6章60条,包括总则、发行与上市、交易与转让、信息披露、转换与回购以及附则。

  在发行与上市方面,《实施细则》明确通过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适用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优先股上市交易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保持一致,要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

  在交易与转让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鉴于影响普通股和优先股价格的重大事项难以区分,且两者之间存在价格相互传染的可能性,《实施细则》规定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同步处理。

  在信息披露方面,为方便操作执行,《实施细则》集中规定了优先股日常披露相关事项,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发行与上市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对需要合并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优先股的各种情形也予以集中规定。

  在转换与回购方面,考虑到优先股作为创新证券品种的特殊性,为保留制度创新空间,《实施细则》对赎回、回售仅作原则性规定,未就其具体操作做出限制性要求。

  

  深市优先股须知 上市门槛五千万 停复牌同步普通股

  深市优先股须知

  上市门槛五千万停复牌同步普通股

  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优先股实施细则,在股份管理、交易监控等方面将优先股更多地类同普通股进行管理;在赎回、回售等方面仅作原则性规定,保留制度创新空间

   深交所近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范优先股试点期间的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优先股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股债混合投融资工具,在产品设计上既有股性也有债性。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条件、股息率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更为宽松、灵活,其股性特征也更为明显。因此,深交所在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落实优先股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配套安排;在股份管理、交易监控等方面将优先股更多地类同普通股进行管理;在赎回、回售等方面仅作原则性规定,保留制度创新空间。

  《实施细则》共6章60条,包括总则、发行与上市、交易与转让、信息披露、转换与回购以及附则。

  (一)总则。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优先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等。由于优先股属于一种新的证券品种,为确保投资者对优先股的特性和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实施细则》规定了会员对投资者的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义务。

  (二)发行与上市。通过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适用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优先股上市交易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保持一致,要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

  (三)交易与转让。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鉴于影响普通股和优先股价格的重大事项难以区分,且两者之间存在价格相互传染的可能性,《实施细则》规定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同步处理。为避免市场炒作风险,《实施细则》将竞价交易单笔买入申报数量规定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优先股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有10%的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情形采用与普通股不同的认定标准;优先股竞价交易纳入即时行情 ,但不纳入指数计算,其他事项仍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不得超过200人,会员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深交所对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四)信息披露。为方便操作执行,《实施细则》集中规定了优先股日常披露相关事项,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 、发行与上市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对需要合并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优先股的各种情形也予以集中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及其终止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持有优先股达到优先股股本总额20%时应当及时披露,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披露;涉及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的,还需按照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程序和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派息、赎回和回售的特殊披露要求。

  (五)转换与回购。目前,证监会和银监会已联合发文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不再重复规定,仅对该文件做出明确指引。考虑到优先股作为创新证券品种的特殊性,为保留制度创新空间,《实施细则》对赎回、回售仅作原则性规定,未就其具体操作做出限制性要求。

  (六)附则。一是规定优先股退市相关事项,由于优先股尚处于试点阶段,难以制定差异化的退市制度 ,除股权分布、股票累计成交量、每日股票收盘价等不适用优先股的特殊情形外,其他相关事项仍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待相关实践较为成熟后再予以完善;二是规定了交易所对违规参与者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合并计算普通股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时,相关持股比例的计算公式;四是明确优先股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目前,深交所正在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优先股试点各项工作。(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发布优先股试点办法 募资总额不少于2.5亿

  为落实和规范上交所优先股业务试点,上交所9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核心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风险。

  《办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在上市方面,规定了优先股的上市条件,在参考和测算上交所上市新股、债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础上,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核心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风险;优先股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办法》规定的股权分布和市场指标等特殊情形外,与普通股保持一致,参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在交易方面,上市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

  在转让方面,上交所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平台,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规定了优先股转让的申请程序、申报方式和成交方式;参与主体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转让后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规定了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针对与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规定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赎回、回售及转股等需要履行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外,优先股转让原则上与普通股联动暂停转让、停牌或恢复转让、复牌。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希望市场各方各方严格依法归位尽责,共同维护优先股试点的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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