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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试点规定发布 明确持股比例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境内上市公司的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10%,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合计不得超过30%。
《若干规定》是市场各方参与沪港通活动的主要依据,共19条,明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内容提出了相关要求。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5月9日发布,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给予了高度关注。截至2014年6月3日,证监会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67条。总体来看,市场各方高度认同沪港通的基本制度框架,认为《若干规定》出台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等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主要做出了三方面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暗盘交易的规定;三是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在境外投资者境内股票投资方面,《若干规定》明确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其中,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邓舸介绍,部分意见建议没有在《若干规定》中直接吸收采纳,这些意见主要属于操作性、技术性层面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在业务细则层面予以规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个别意见属于对沪港通制度设计或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
邓舸表示,沪港通交易试点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的重要探索,有利于便利两地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与资金来源,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增强两地资本市场的整体实力,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与投资。希望市场各方积极做好参与沪港通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沪港通试点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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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条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并进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管理和发布沪港通相关的市场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或港股通额度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六)为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接入沪股通或港股通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对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登记结算参与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维护客户权益。
第九条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限于向投资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服务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内地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对于通过沪股通达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互不参加对方市场互保性质的风险基金安排;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
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沪港通的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本市场是典型的注意力经济,联想能力特别重要。本周三下午,港股收盘前一个多小时,部分H股突然大涨,市场不知何故。随后公布的消息显示,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MSCI)未将A股纳入新兴市场指数。周四,这部分H股继续大涨,周五才告休整。
连涨两日的H股,均属A+H股,且H股较A股大幅折价。洛阳玻璃H股周三原本窄幅震荡,早盘跌逾2%,盘中最高涨幅才1%多,下午14点40分开始突然直线上拉,涨幅一度超过20%,16点收盘时仍大涨16%。当日洛阳玻璃A股则下跌2%。洛阳玻璃是沪市品种中对H股溢价最高的,以周五收盘价计算,其H股仅为A股价格的36%。
未停牌个股中,H股相对A股折价率第二高的是昆明机床。同样的情况是,昆明机床H股周三大涨10%,周四大涨5%,其A股则波动不大。再看折价率第三高的京城机电股份,周三其H股涨5%,周四涨近7%,而A股*ST京城依然波动不大。再看折价率第四高的重庆钢铁,其H股周三涨13%,周四继续上涨逾5%,其A股则一直低位震荡。
这些H股明显的群涨特征,及行情突然发动的时机选择,可以判断本次炒作题材为沪港通。基本逻辑是:A股没有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内地对沪港通的重视程度将提升。而且,此次未进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也促使A股加快对外开放,其中沪港通是主要平台。
事实上,对于沪港通的日程,市场也容易形成一个较明确的预期。今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海南宣布,要建立上海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称,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随着10月份的日渐临近,相关的各种议题还会升温。
落到个股上,目前沪港通核心的炒作逻辑依然是A、H股差价,这种同股不同价带来的直观感受是沪港通概念股初期的炒作主线。
从另一方面看,A股也有可能出现类似的炒作。从A、H股比价看,沪市A股对H股折价最大的是海螺水泥(较H股折价27%)。受建材行业景气度影响,近期海螺水泥A股一直横盘整理。同样横盘整理的还有中国神华、中信证券等少数几只个股。A股折价率居前的个股有不少初显“小阳春”,宁沪高速(较H股折价27%)5月上旬以来震荡上涨8%,中国太保(较H股折价20%)5月下旬以来以碎步上行走势已悄然上涨9%,中国人寿(较H股折价16%)上涨了8%,复星医药(较H股折价12%)上涨了10%。中国平安、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中铁、中国南车、交通银行近日也小涨,近期A股对H股折价的个股中仅青岛啤酒等少数个股下跌。
当然,与H股板块联动的鲜明特征不同的是,部分个股的上涨与沪港通的关联程度并不清晰,也许没有关联。A股对H股折价率高的个股中,农业银行(较H股折价14%)最近一个月上涨8%,建设银行(较H股折价11%)上涨5.6%。市场更多地将其上涨动因归结为价值回归,很少将其与沪港通结合在一起。
从另一角度来说,如果沪港通对A股再起风潮,这些对H股保持折价的金融股,是否将获得光环加持,受到资金的青睐呢?香港股市是一个与全球资本接轨的开放型市场,大盘蓝筹股的市场定价具有明显的全球化色彩。如果A股蓝筹股对H股的折价不是通过H股的下跌来缩小,那么必将依靠A股的稳健上行来完成。(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为了落实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有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今日,证监会发布了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19条,明确了上交所、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开展沪港通业务履行的职责,对境内开展沪港通工作的要求,明确了持股比例、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提出了相关要求。
正在筹划中的沪港通,无疑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大标志性事件,它将把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分析人士认为,沪港通已渐行渐近,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将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会大大促进两地市场的融合,对高估值的深交所创业板及题材股或造成不利影响,以上交所为主的蓝筹股有望得到提振。目前沪港通的A股投资标全部为权重成分股,主要由金融、公用事业、交运、地产等等传统周期行业股票组成。
从资金炒作的路径来看,A+H折价较高的个股得到市场认可度最高,相关个股:海螺水泥、潍柴动力、鞍钢股份、宁沪高速、中国人寿、中信证券、中国平安、中国铁建等。
另外,随着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沪市将正式对境外开放,未来境外投资者的进入将提升沪市交易量,有利于内地券商股,特别是有利于横跨沪港两地的券商。据了解,目前,在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地券商有中信证券、 海通证券、 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国际、中金证券等。沪港互联互通亦将削弱银行股A/H股差价,相关个股: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
而A股白马龙头股,例如伊利股份、片仔癀、格力电器、贵州茅台等,相对于港股的食品饮料、汽车、中药、家电等股票估值偏低,相对港股有稀缺性;而港股中的腾讯、金山软件等TMT股以及娱乐博彩、环保、能源等好公司相对A股具有显著稀缺性,受益亦将明显。(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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