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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认可QFII和RQFII名义持有人概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投资者关心的QFII和RQFII名义持有人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解释说明。
他表示,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概念;客户与QFII、RQFII资产管理人的资产权属关系应由合同界定,并受合同签署地监管规则约束;A股市场账户体系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概念
对于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概念的问题,张晓军回应,这两个概念是受到法律法规认可的。
他表示,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第十八条,“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同时,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客户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权属关系由合同确定
就中国证监会是否认可QFII、RQFII名义持有账户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权益的问题,张晓军表示,证券权益拥有人(客户)与QFII、RQFII名义持有人(资产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客户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的安排,应当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来界定,并受合同签署地监管规则的约束。
他说,中国证监会尊重这些依法订立的合同,及其明确的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
A股账户体系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的客户财产权
对“A股市场账户体系是否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separate account)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这一问题,张晓军也作出了肯定的答复。
据其介绍,相关法规允许QFII、RQFII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A股账户体系设置上也能够支持上述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
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2〕17号)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 ‘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 ‘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张晓军介绍,在实践中,专户理财类型的QFII、RQFII可以选择“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等形式开立证券账户,从而进一步表明账户资产属于证券权益拥有人,并且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
证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以“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形式开户的QFII、RQFII占比分别约为23%和20%。
(责任编辑:DF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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