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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A股交易范围进一步放开 证监会就相关账户管理制度修改征意见

2018年07月08日 17:30
来源: 证监会网站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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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资参与A股交易范围进一步放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证监会7月8日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证监会7月8日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稳妥有序、逐步推进的对外开放工作原则,此次主要是放开以下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一是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为此,拟对现行有关规定作专门修改,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即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也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并可按此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上述对A股证券账户开立制度规定的修改完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总结以往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工作成果,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做法,统筹考虑研究拟定的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制度建设举措,对进一步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抓紧研究完善上述规章的修改决定草案,按程序发布施行。作为此次扩大开放的配套制度安排,相关部门也将从税收制度、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专门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开放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其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相关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必须遵守我国证券法律规定,适用统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资金存管等制度规则。

  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8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8日

  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件2: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我会拟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8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8日

  附件1: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件2: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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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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