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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IPO发行存量老股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证监会4月1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发布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拟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并允许IPO发行存量老股,增加流动性,但老股转让资金解禁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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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
《意见》规定,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意见》要求,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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