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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基金业者内幕交易监管对比

2014年06月16日 10:54
来源: 中国基金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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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炒股备案制度和内幕交易的监管更加有效?美国和中国香港对于基金业者投资股票的细则、内幕交易的定性等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且执法严明,从而对市场形成有效的威慑力,这些均值得借鉴。

  2012年年底修订通过的新《基金法》为基金业者炒股打开大门,2013年年底基金业协会公布炒股备案指引也推动政策落地。不过,接受中国基金报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炒股备案制的落实进展缓慢,而为了避免瓜田李下,许多基金经理放弃个人账户交易。

  如何让炒股备案制度和内幕交易的监管更加有效?美国和中国香港对于基金业者投资股票的细则、内幕交易的定性等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且执法严明,从而对市场形成有效的威慑力,这些均值得借鉴。

  对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向中国基金报记者表示,“惩罚力度不够是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因素,一方面需要严刑峻法,另一方面要允许股民、基民进行集团诉讼。”

  美国:监管法律体系完善

  与较为成熟的美国资本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内幕交易也曾在华尔街大行其道。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来禁止内幕交易,当时的华尔街甚至流行着一句投资格言:“内幕交易是投资制胜的法宝。”

  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投资顾问法》,对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公司、养老金、慈善基金和其他个人进行监管。该法未禁止美国基金经理炒股,但是基金公司对员工的个人证券交易政策和程序建立了较为细致的准则。

  同时,美国相关法律还将首次公开发行(IPO)和私人配售也纳入炒股备案制的范畴。这是因为私人配售的投资收益相当可观,所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希望确保基金并未以私人配售方式贿赂内幕消息知情人。

  美国基金行业“紧箍咒”远不止上述法案。1984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处罚法》,对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的罚款。1988年,《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5年内。

  在一定程度上,美国法律法规非常具有借鉴意义。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代宏坤认为,2013年12月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借鉴了其中几项要点,包括事先批准、设定“禁止期”、指定券商 、定期提供账户交易清单等。

  中国香港:雇用合同明示规定

  在中国香港,基金经理炒股需备案以及基金从业者多项限制性、禁止性等规定,均写入雇用合同。记者注意到,雇用合同中明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制定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对从业者私人账户交易有八项要求。

  例如,基金经理最少每年披露一次持有证券及衍生工具;从业人员用私人账户买卖股票前,要获得专责人员的书面批准,批准有效期不超过5个交易日。

  为了避免个人炒股和基金买卖盘的利益冲突,在雇用合同中,基金业者还须受更加细化的操盘限制。如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打算买卖股票,而基金经理在当天也有相同股票的买卖盘等待执行,则在基金经理的买卖盘未被执行或撤回之前,从业人员不得买卖相关股票;如从业人员知道有客户即将交易,该人员不得在替客户买卖股票前后1日内,以私人账户买卖该股票;如从业人员获得一项即将提出的交易建议,则在基金经理推荐这一投资前后1日内,不得以私人账户买卖相关股票。

  此外,香港基金公司禁止三种交易行为:禁止有关人员与客户进行交叉盘交易;禁止有关人员卖空任何由基金经理推介予客户买入的证券;禁止有关人员参与提供予基金经理的客户或关联人士的首次公开招股。

  中国内地:刑罚威慑力有待加强

  自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共有4名基金经理因内幕交易获刑,最高被判有期徒刑4年。尽管如此,从业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

  证监会日前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在资产管理行业中仍是突出问题。证监会介绍,近期初步调查的案件中,最大涉案金额10多亿元,最少超过2000万元,其中涉及基金10余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2家。

  长期关注内幕交易案件的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对本报记者表示,惩罚力度不够是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因素。他认为,一方面需要严刑峻法,一方面要允许股民、基民进行集团诉讼。

  据吴冬介绍,海外基金行业发生内幕交易时,律师会征集投资者发起集团诉讼,法院可能判处最高数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并追究刑事责任。

  他表示,现代刑法的原理是谁犯罪谁承担责任,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很难,但对基金公司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例如美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惩罚十分严格,和解金额高达数亿美元,只有这样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才会害怕,才会督促其重视并管控内幕交易问题。

  目前,国内对于发生内幕交易的基金公司没有处罚的先例,基金经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多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即可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基金经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没有直接的交易对手的损失,也是无法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因,我认为应当在立法中把这一行为加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与时俱进。”吴冬称。

  与美国相比,中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根据《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院长罗培新认为,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只占到美国最高额250万美元的三十三分之一,违规成本过低。

(责任编辑:DF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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