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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打款 晋汇基金反被融资方起诉

2019年03月16日 14:07
来源: 中国经营网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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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至今未委托通道方信托公司向鸿海公司发放任何贷款”,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汇基金”)被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集团”)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

  鸿海集团表示,据其所掌握证据,2017年5月2日到2017年7月24日期间,晋汇基金共募集到资金2429万元,但晋汇基金公司一直未把募集到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向鸿海公司发放。

  因此,鸿海集团请求法院判令晋汇基金按协议约定把募集到的2429万元支付给鸿海集团,并支付逾期利息。

  晋汇基金方面承认收到了起诉状,但称“暂时不清楚对方的具体目的和动机。”晋汇基金相关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资金已经给到了融资方鸿海集团,“最后放款通道的变更是受政策的影响,个中原因比较复杂。”

  是否放款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鸿海集团提供的起诉状,2017年4月11日,鸿海集团与晋汇基金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发行设立“晋汇-鸿海环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晋汇鸿海环球基金”)募集资金,并通过某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为鸿海集团补充经营流动资金,募集总额为2.2亿元。

  2017年5月10日,双方与信托公司签署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联的《保证合同》,鸿海集团按合同约定为晋汇鸿海环球基金提供了抵押及保证。

  至此,鸿海集团认为,其已经完成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满足被投资条件,晋汇基金募集到资金即可向鸿海集团发放贷款。然而“晋汇基金并未按协议约定将所募集的任何资金贷款给我司。”鸿海集团方面近日向记者表示。

  募集资金最终是否投向了鸿海集团成为事件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记者为此同时询问了通道方信托公司及基金托管券商。信托公司方面表示,“在项目设立过程中,委托人并未将资金交付信托。最终该项目并未收到委托人(晋汇基金)的资金交付,该单一资金信托并未成立。”该基金托管券商也佐证,资金并未从托管账户进入鸿海集团。

  晋汇基金方面解释称,因监管政策的变化,最终放款通道发生了变更。“公司与上述信托公司的合作有多只基金,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方对融资方进行放款,并负责相关事务性管理,但这一合作模式在2017年下半年,受到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后无法推进,个中原因比较复杂,但这只基金是真实存在的,资金已给到融资方鸿海集团,我们内部有相关资料证据,否则也没有后续的司法起诉行为,并与对方达成相关和解。”

  根据晋汇基金方面提供的《和解协议》显示,截至协议签订日(2018年10月26日),鸿海集团尚欠晋汇基金3000万元未归还。晋汇基金相关人士表示,“我们出具和解协议就是证明鸿海集团欠我们3000万元的事实。”对此,鸿海集团称。

  对此,鸿海集团强调,“晋汇基金称资金已给了我司完全是在编造借口,忽悠投资者,否则应该是晋汇基金起诉我司,而不是我司起诉晋汇基金。”

  和解借款年息高达21%

  晋汇基金所提及的司法起诉指的是晋汇基金旗下珠海晋汇创富玖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富玖号”)与鸿海集团的借款合同纠纷。启信宝上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创富玖号将鸿海集团起诉至法庭,不过,双方于2018年10月26日达成和解并申请了撤诉。

  晋汇基金提供的一份《和解协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26日,鸿海集团尚欠创富玖号本金3000万元,以及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按年利率21%标准的利息及2017年7月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等。和解协议中,双方同意上述借款本金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分期支付。

  晋汇基金在给的回复函中表示,“我司以‘创富玖号’作为主体与鸿海集团签署的借款协议,资金来源于上述(晋汇渤海环球)基金。起诉的原因就是希望鸿海方面按期履约偿还借款本息,确保基金回款并顺利退出。”

  有些蹊跷的是,作为创富玖号持有99.01%比例股份的有限合伙人,通道方信托公司方面却否认了资金来源于晋汇渤海环球基金的说法。信托公司表示,“根据入伙协议,我司出资1.5亿元,占比99.01%,实际出资5440万元。资金来源为晋汇基金(代表晋汇七号基金)并非”晋汇-鸿海环球“,该单一资金信托于2017年11月14日到期分配完项目投资收益,目前已正常清算结束。”

  鸿海集团方面也解释说,《和解协议》中提到的款项与报道涉及的基金(即晋汇鸿海环球)不是同一回事。“2017年5月2日,鸿海集团与创富玖号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元。该借款发生时,晋汇基金还未进行双方约定的基金募集,且出借方创富玖号与此次涉及募集资金的晋汇-鸿海环球完全是不同的主体,两笔业务之间没有关系。”

  此外,鸿海集团还表示,“因晋汇基金未按约定将募集资金给我司,我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晋汇基金为和我司和解,于2019年3月14日向我司出具了《承诺函》,函件中明确承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未能实施,并向我司承诺负责妥善处理与投资者关系及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鸿海集团向记者出具了这份在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承诺函,承诺函盖有晋汇基金公章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峥本人的签名。《承诺函》中,晋汇基金明确承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未能实施,并向鸿海集团承诺自行解决该产品募集资金的偿付问题,并妥善处理与投资者关系,在基金设立、运营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与鸿海集团无关,晋汇基金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对于现在信托公司与创富玖号的股权关系,信托公司解释称,“事实上我司已与创富玖号无任何关联。”信托公司强调。

  增信房产被提前解押

  值得注意的是,晋汇鸿海环球基金还设置了房产抵押等增信措施。双方约定以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50号莲峰广场的24、25共两层裙楼商铺为基金提供抵押担保。

  鸿海集团表示,2017年6月21日,上述商铺办妥抵押手续。因晋汇基金募集资金无进展,2017年6月23日,晋汇基金向我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无法在一个月内募集到9000万元,则解押我司用于抵押的上述商铺。因晋汇基金在承诺期限内未能募集到相应资金,且也未向我司支付任何款项,晋汇基金于是在2017年8月初将我司所抵押的房产办理了解押,晋汇基金并向我司承诺,负责与信托公司沟通解除与我司所签订的相关协议。

  通道方信托公司方面也证实了,已按照委托人(晋汇基金)指令解押了房产。

  而晋汇基金方面则称,上述解除质押实际上是变更了质押物。

  “鉴于项目方(鸿海集团)资金需求紧迫,经公司内部风控测评及与项目方协商,我司同意将成立的”晋汇鸿海环球基金“抵押物—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50号莲峰广场裙楼商铺25号的商铺进行解押。原抵押物为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50号莲峰广场裙楼商铺24、25号的两层商铺,其评估咨询总值合计约为3.76亿元,变更后抵押物为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50号莲峰广场裙楼商铺24号,评估咨询总值约为2.21亿元。根据基金最高募集金额2.2亿元计算,抵押率为58.44%。变更后实际抵押率为44.16%。抵押率低于之前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率,降低了基金的投资风险,且在信托相关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和范围之内,未违反和超出合同约定,无需对外公告披露。”晋汇基金方面告诉记者。

  然而,上述和解协议的还款期间尚未结束,晋汇基金又反被融资方鸿海集团起诉至法院。鸿海集团表示,据其所掌握证据,2017年5月2日到2017年7月24日期间,晋汇基金共募集到资金2429万元,但晋汇基金公司一直未把募集到的资金委托某信托公司向鸿海公司发放。因此,鸿海集团请求法院判令晋汇基金按协议约定把募集到的2429万元支付给鸿海集团,并支付逾期利息。

  晋汇基金则表示,我们目前收到了起诉状,但暂时不清楚对方的具体目的和动机。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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