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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大案!招行一支行行长内外勾结 坑自家银行1.5个亿

2019年03月31日 06:35
来源: 中国基金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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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大案!招行一支行行长内外勾结 坑自家银行1.5个亿】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结算工具,信用证是很多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活动的主要目标,成立空壳部门、使用虚假单据等,一系列信用证骗取“老手法”屡试不爽。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裁定书,就揭示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较为特殊的是,此案参与者除三位商人外,还包括招商银行一位支行行长。裁定书显示,招商银行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原行长肜建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伙同陈义亮等多人,从招行郑州分行骗取信用证18单,涉案金额逾1.5亿元人民币,其中3425.38万元至今未归还。其中,部分套现获利资金用于陈义亮购买奔驰、奥迪豪车和万宝龙手表等奢侈品。(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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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结算工具,信用证是很多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活动的主要目标,成立空壳部门、使用虚假单据等,一系列信用证骗取“老手法”屡试不爽。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裁定书,就揭示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

  较为特殊的是,此案参与者除三位商人外,还包括招商银行一位支行行长。裁定书显示,招商银行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原行长肜建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伙同陈义亮等多人,从招行郑州分行骗取信用证18单,涉案金额逾1.5亿元人民币,其中3425.38万元至今未归还。其中,部分套现获利资金用于陈义亮购买奔驰、奥迪豪车和万宝龙手表等奢侈品。

  最终经法院判决,以骗取金融票据罪对相关被告人进行处罚。其中,涉案支行行长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招行支行行长参与1.5亿信用证诈骗案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国际业务涉及信用证的较多,国内相对较少。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3月下旬公开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招商银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行长肜建营伙同外部人员,制造了一宗信用证诈骗大案。

  裁定书显示,这宗诈骗案的起源可追溯到五年前。

  2014年5月份,陈义亮使用化名陈鹏,伙同蒋宏智以雨田公司的名义与工艺品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成立工艺品公司国际业务部,开展国际信用证业务,该国际业务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两人分别担任部门正、副经理。

  5个月后,案件另一位关键人物——招行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行长肜建营参与进来。

  彼时,包括陈义亮、蒋宏智、肜建营及许昌天地和公司法人赵亮山在内的四人,在明知许昌天地和公司的不动产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并由肜建营出具二次抵押知晓函,将该不动产另行抵押给招商银行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此外,肜建营还找熟人增大该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工艺品公司的名义获取招商银行2亿元人民币的信用证授信额度,实际用款不超1个亿。

  后在开具信用证的过程中,陈义亮、蒋宏智等人在自身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又通过使用玛嘉利公司和楼勇斌公司提供的单据,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短短三个月期间,在招商银行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开出信用证18单,其中4单信用证本金逾期至今未归还,共计512.86美元,折合人民币3425.38元。

  陈义亮于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蒋宏智于2016年6月15日到郑州东站分局主动投案;肜建营于2015年6月24日、25日向招商银行郑州分行以书面形式主动交代了其伙同陈义亮等人骗取信用证的事实,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归案;赵亮山于2016年6月16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信用证套现后回款1.68亿,部分用于购买车辆、手表等

  根据裁定书,经河南盛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23日,陈义亮、蒋宏智将骗取的信用证套现后回款金额共计1.68亿元。

  这笔诈骗所得款去向如何?

  裁定书显示,这笔钱分别用于支付银行再次开具信用证的保证金、支付玛嘉利公司和楼勇斌公司为其提供单据的提成、出借给被告人赵亮山、以及被告人陈义亮购买车辆、手表等奢侈品自用、蒋宏智自用等。

  发后,公安机关从陈义亮和其女友郭某住处搜查并扣押了以下物品:

  1、陈义亮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3部、银行卡17张、打印机1台、相机1部、万宝龙手表2块以及陈义亮购买的登记在郭某名下一辆奔驰轿车、一辆奥迪轿车;

  2、蒋宏智银行卡6张、U盾1个、手机4部;

  3、陈义亮、蒋宏智等人为实施犯罪私刻的工艺品公司公章、许昌天地和公司公章、河南省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公章各一枚,阿卡公司报关专用章和阿卡公司发票专用章各1枚以及梁颖、苗前、张勇私章各1枚。

  经查,被告人陈义亮、蒋宏智、肜建营供述,证人郭某证言等证据证明,车辆、手表均系陈义亮使用信用证套现获利购买,扣押在案的车辆、手表及现金都属于赃款赃物。

  陈义亮、蒋宏智两次提起上诉

  在这份终审裁定书发布之前,此案中的两位被告曾两次提起上诉。

  裁定书显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义亮、蒋宏智、肜建营、赵亮山犯骗取金融票证罪一案,曾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豫0191刑初45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义亮、蒋宏智不服,提起上诉。

  陈义亮上诉称,自己对本案犯罪实施不起主要作用,不应当认定为主犯;该案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一审认定给银行造成损失错误;一审法院判决处置车辆、现金、手表等财物后返还受害人没有法律依据;未认定上诉人归还190万元,审计报告不全面;认罪、悔罪态度好,量刑过重。

  蒋宏智上诉称,一审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错误,导致量刑过重;应当认定蒋宏智系从犯。

  2018年3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针对这些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二审逐一审理查明,并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2018年11月13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9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义亮、蒋宏智仍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涉案支行行长被判处两年零三个月

  按照原判和终审裁定书,四位被告分别被判处两年零三个月到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义亮、蒋宏智、原审被告人肜建营、赵亮山共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判以骗取金融票证罪,做出判决如下:

  1、判处陈义亮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17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义亮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2、判处蒋宏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肜建营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判处赵亮山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判处责令被告人陈义亮、蒋宏智、肜建营、赵亮山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二元二角二分,其中包含涉案扣押的奔驰、奥迪轿车各一辆,万宝龙手表二块依法处置后返还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不足部分由四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

  5、判处涉案扣押的印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责任编辑:DF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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