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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起草组长朱少平:偶然走上立法之路
《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朱少平
1974年9月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系的朱少平走上立法之路,可谓是机缘巧合。
“那是1980年,我在国家计委工作,当时计委和经委合署办公,经委从云南调任一个法规局局长,领导安排我去接他。这个局长说,你来接我,我这里也没有人,干脆你就跟着我一起做吧。于是,我参与了经委法规局的组建,组建之后继续留任。后来,经委撤销,我回到计委,然后从计委到人大。”朱少平说。
一次偶遇,30余年的职业生涯,朱少平在这条路上找到了专业和工作的结合点:他参与起草的5部法律——《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都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无需赘述,朱少平对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有着朴素的理解:“就是在经济生活中发现问题,理出观点,形成思路,提出建议,最后争取纳入立法程序。”他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应该通过个人来体现,但是,作为立法机关的公职人员,其视野和良知必然影响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参与制定一项法律,读通一个领域,将立法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最终达到设立法律的初衷。
也许是常年和法律打交道的缘故,朱少平讲话极具逻辑,习惯梳理出一、二、三、四来表述,而他又善于做比喻,深入浅出地解释一些晦涩的法律问题。例如,他说:“阳光私募可以找‘爹’,也可以不找,现在的‘爹’对我不错,就继续呆在这儿呗。”但他又非常希望新《基金法》将包括股权投资公司在内的所有私募都纳入到适用范围之内,“他们现在没有理解没关系,就按照以前的操作模式做,多纳税也算多为国家作贡献”。
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朱少平都是站着回答记者的提问,在说到市场对于《基金法》的一些误读时,还不由得提高声调,在房间里来回走动。对于《基金法》的制定、修改,他的满意多过遗憾。
“任何法律都会有遗憾,但这种遗憾,不是思路导致的,而是妥协的产物,在法理与现实之间,应然和实然之间,争议和妥协都是无法避免的,立法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就像9年前将有关私募的部分从《基金法》中删除一样,9年后这部分毫无争议地回归,并有了更系统、充分的阐述。对于有遗憾的地方,更适合交给后来人进一步完善。”他说。
如今,朱少平的身份已经发生改变,在新《基金法》修改提交审议之后,他就申请了提前退休。但是,和很多老基金人一样,朱少平退而未休,依然活跃在基金业的舞台上,只不过从立法者转变为传播者、布道者——在大学里讲课,参与社会活动。他说自己退休以后致力于两件事,一是促进艺术品交易证券化,二是建议修改《证券法》。他认为,现在的《证券法》已经过时,只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国债、投资基金的交易、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这些证券的衍生品,希望未来能适用于所有证券投资。
“人啊,都是想要干点事情的。”朱少平说,企业家想做好公司,领导想建设好一个行政区域,作为参与立法的人,就是要用自己的工作和努力赋予法律一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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