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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各地PE备案规则须6月底前出台
国家发改委25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简称PE)备案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地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做好“应备尽备”工作。各地最迟应于6月底前出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如果发布有困难,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完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体系。
根据发改委此前出台的规定,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至国家发改委。
发改委指出,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列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一批适合开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的专业征信机构,向市场进行推荐。在此基础上,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在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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