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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私募爆雷!这家深圳机构非法吸存7.17亿 264名投资者上当

2021年08月10日 08:25
作者:金凌
来源: 券商中国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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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又见私募爆雷!这家深圳机构非法吸存7.17亿 264名投资者上当】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消息,犯罪嫌疑人邵良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查,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总资金7.17亿元,投资总人数264名,未兑付总额约5.75亿元。(券商中国)

  又有私募被起诉了!还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消息,犯罪嫌疑人邵良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查,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总资金7.17亿元,投资总人数264名,未兑付总额约5.75亿元。

  巨星龙创投案件查明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官微披露了相关信息。

  据介绍,涉案私募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巨星龙创投”)是一家私募基金发行公司。该公司先后发行巨星龙-娱人3号文化投资基金、巨星龙娱人5号文化投资基金、巨星龙-娱人恒天1号文化投资基金、巨星龙娱人6号文化投资基金、巨星龙-娱人恒天2号文化投资基金、娱人-巨星1号文化投资基金等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并通过与高端会所交换客户资源及“路演”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产品,承诺保本付息。

  犯罪嫌疑人邵良军于2014年年初入职济南娱人制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晓妍、吴歆)担任南娱人制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深圳娱人制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后进入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组织领导基金公司工作。

  经查,2015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总资金7.17亿元,投资总人数264名,已分配总额约1.44亿元(其中娱人3号基金已清算),未兑付总额约5.75亿元。

  去年曾被证监局公开谴责

  2020年9月2日,深圳证监局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指出,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表示,巨星龙创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深圳巨星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巨星龙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黄晓妍参与了巨星龙创投的发起筹划,具体负责巨星龙创投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资金划拨使用,对企业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吴歆具体负责巨星龙创投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对企业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分别对巨星龙创投、巨星龙基金、黄晓妍及吴歆予以公开谴责。

  工商信息显示,巨星龙基金成立于2015年12月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江鹏,其持有巨星龙基金100%股份。巨星龙创投成立于2015年10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巨星龙基金持有巨星龙创投99%股份。

  私募行业监管趋严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不少私募基金爆雷案例显示,私募基金的运行很容易走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误区。据不完全统计,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犯罪的案例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的案例占比超过80%。

  为了引导私募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监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对规范私募管理人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积极效果。

  去年底,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去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发布。协会在《业绩报酬指引》中确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的机制设计和执行中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利益一致原则、收益实现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和信息透明原则。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又见私募爆雷!这家深圳机构非法吸存7.17亿,通过与高端会所交换客户…264名投资者上当)

(责任编辑: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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