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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险济宁金乡支公司违法遭罚 虚构合同骗取保金

2020年05月12日 11: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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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存在虚构保险合同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对其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新业务2年,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间,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等人虚构大蒜目标价格保险保单9份。

  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的虚构保险合同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泰山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70%;第二大股东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70%;第三大股东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

  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金乡县城区105国道西外环

  主要负责人:高彦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存在虚构保险合同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间,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等人虚构大蒜目标价格保险保单9份。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涉案保险业务保险单、承保明细及理赔公示表、案件调查报告、《保险机构案件专报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的虚构保险合同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对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新业务2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泰山财险济宁金乡支公司违法遭罚 虚构合同骗取保金)

(责任编辑:DF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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