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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晋中中支2宗违法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1年02月08日 18: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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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显示,经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简称“永安财险晋中中支”)及相关责任人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共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

  2020年3月,永安财险晋中中支通过财务凭证号为1407000055、1407000756、1407001382的3笔凭证,列支劳务费及调整劳务费,涉及报销金额117.6万元。该费用由永安财险总公司通过快钱转账方式支付至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劳务费,具体情况如下表:

  上述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经查:

  一是相关财务凭证显示,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与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为:“永安财险晋中中支(甲方)按所承保车辆每单300元劳务费标准支付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乙方),乙方对甲方承保车辆提供劳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收集客户投保资料、派送保单、接送车、代办缴纳税费、代办审车及尾气检测等增值服务项目。”上述费用报销凭证中附有与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保单业务明细,但永安财险无法提供与保单业务明细相对应的、雇佣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服务的明细等证明材料。

  二是永安财险分别于2020年3月4日、3月17日列支19.26万元、32.4万元2笔款项,转账至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的账户,当日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通过其民生银行的账户,将上述款项转回至杜纹纹工行账户及管雯霞建行账户,随后二人又将回款资金转入管雯霞中行账户,杜纹纹、管雯霞均为永安财险员工,其中管雯霞为永安财险晋中中支综合岗位员工。3月实际列支劳务费金额51.66万元,扣除给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4%的“税点”费用后,回款金额共计49.5936万元。

  另外,永安财险2020年3月30日通过“调整劳务费科目”(凭证号1407001382)确认劳务费增加65.94万元,经查,该笔费用实际已于2020年1月17日列支(凭证号为1407000616),并于1月20日实际支付至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1月当月该劳务公司未能提供税票,永安财险于1月31日通过“调整劳务费科目”(凭证号1407001189)账面调减该笔费用。但1月20日永安财险实际已将65.94万元费用支付至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的账户,该公司通过其民生银行账户,分4笔均转回至杜纹纹工行账户、管雯霞建行账户及苏静农行账户,随后又将回款资金转入管雯霞中行账户,三人均为永安财险员工。1月20日实际支付的劳务费金额65.94万元,扣除给中间商4%的“税点”费用后,回款金额共计63.3024万元。

  综上,2020年3月,永安财险晋中中支列支的劳务费及调整劳务费均未真实发生,相关费用共计112.9万元实际用于车险市场竞争。张勇于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6月10日,任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于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对于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问题,张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违法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二、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共计2笔业务,为该公司直销业务员陈丽及聂燕琴自身的业务,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用共计2349.77元。具体为:

  一是2020年4月9日,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为投保人陈丽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综合险,保单号分别为314072003010007009、314072003060003523,保费合计12493.87元,代收车船税1205.6元。查阅保单及承保台账,该笔业务由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燕红出单,公司向燕红支付手续费2324.68元。经过核实,该笔业务实际由公司直销业务人员陈丽虚挂至个人代理人燕红名下,业务出单后燕红通过现金方式向陈丽支付业务手续费2324.68元。

  二是2020年4月12日,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为投保人聂燕琴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号为314072003010007397,保费627.36元,代收车船税180元。查阅保单及承保台账,该笔业务由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庞雅雯出单,公司向庞雅雯支付手续费25.09元。经过核实,该笔业务实际由公司直销业务人员聂燕琴虚挂至个人代理人庞雅雯名下,业务出单后庞雅雯通过现金方式向聂燕琴支付业务手续费25.09元。

  以上2笔业务,均为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员陈丽及聂燕琴自身的业务,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用共计2349.77元。对于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问题,张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违法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综上,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晋中中支处以罚款10万元。

  上述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晋中中支处以罚款5万元。

  综上,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晋中中支处以罚款合计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决定予以张勇警告处罚,并处罚款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永安财险于1996年9月28日在西安成立。公司目前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0.09亿元,主要经营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2018年11月30日,山西银保监局筹备组发布关于张勇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保监筹复〔2018〕94号)显示,核准张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368号清华佳园小区9幢1-2层21号商铺

  负责人:南玉峰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勇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职务: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

  2020年3月,永安财险晋中中支通过财务凭证号为1407000055、1407000756、1407001382的3笔凭证,列支劳务费及调整劳务费,涉及报销金额117.6万元。该费用由永安财险总公司通过快钱转账方式支付至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劳务费,具体情况如下表:

  上述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经查:

  一是相关财务凭证显示,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与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为:“永安财险晋中中支(甲方)按所承保车辆每单300元劳务费标准支付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乙方),乙方对甲方承保车辆提供劳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收集客户投保资料、派送保单、接送车、代办缴纳税费、代办审车及尾气检测等增值服务项目。”上述费用报销凭证中附有与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保单业务明细,但永安财险无法提供与保单业务明细相对应的、雇佣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服务的明细等证明材料。

  二是永安财险分别于2020年3月4日、3月17日列支19.26万元、32.4万元2笔款项,转账至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的账户,当日山西日晟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通过其民生银行的账户,将上述款项转回至杜纹纹工行账户及管雯霞建行账户,随后二人又将回款资金转入管雯霞中行账户,杜纹纹、管雯霞均为永安财险员工,其中管雯霞为永安财险晋中中支综合岗位员工。3月实际列支劳务费金额51.66万元,扣除给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4%的“税点”费用后,回款金额共计49.5936万元。

  另外,永安财险2020年3月30日通过“调整劳务费科目”(凭证号1407001382)确认劳务费增加65.94万元,经查,该笔费用实际已于2020年1月17日列支(凭证号为1407000616),并于1月20日实际支付至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1月当月该劳务公司未能提供税票,永安财险于1月31日通过“调整劳务费科目”(凭证号1407001189)账面调减该笔费用。但1月20日永安财险实际已将65.94万元费用支付至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的账户,该公司通过其民生银行账户,分4笔均转回至杜纹纹工行账户、管雯霞建行账户及苏静农行账户,随后又将回款资金转入管雯霞中行账户,三人均为永安财险员工。1月20日实际支付的劳务费金额65.94万元,扣除给中间商4%的“税点”费用后,回款金额共计63.3024万元。

  综上,2020年3月,永安财险晋中中支列支的劳务费及调整劳务费均未真实发生,相关费用共计112.9万元实际用于车险市场竞争。张勇于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6月10日,任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于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对于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问题,张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违法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以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有2020年3月,永安财险晋中中支“业务及管理费—公杂费”项下劳务费及调整劳务费科目报销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杜纹纹、管雯霞转账的转账凭证;杜纹纹、苏静等给管雯霞转账的转账凭证;张勇的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共计2笔业务,为该公司直销业务员陈丽及聂燕琴自身的业务,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用共计2349.77元。具体为:

  一是2020年4月9日,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为投保人陈丽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综合险,保单号分别为314072003010007009、314072003060003523,保费合计12493.87元,代收车船税1205.6元。查阅保单及承保台账,该笔业务由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燕红出单,你司向燕红支付手续费2324.68元。经过核实,该笔业务实际由你司直销业务人员陈丽虚挂至个人代理人燕红名下,业务出单后燕红通过现金方式向陈丽支付业务手续费2324.68元。

  二是2020年4月12日,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为投保人聂燕琴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号为314072003010007397,保费627.36元,代收车船税180元。查阅保单及承保台账,该笔业务由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庞雅雯出单,你司向庞雅雯支付手续费25.09元。经过核实,该笔业务实际由你司直销业务人员聂燕琴虚挂至个人代理人庞雅雯名下,业务出单后庞雅雯通过现金方式向聂燕琴支付业务手续费25.09元。

  以上2笔业务,均为永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员陈丽及聂燕琴自身的业务,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用共计2349.77元。

  对于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问题,张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违法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确认书、投保人陈丽及聂燕琴交强险(综合险保单)、庞雅雯及燕红的保险代理合同及执业登记证明、陈丽及聂燕琴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上述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合计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予以张勇警告处罚,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晋中监管分局

  2021年1月21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永安财险晋中中支2宗违法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责任编辑:DF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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