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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财险破产重整招战投 优先考虑大中型金融机构

2022年07月22日 00:05
来源: 金融投资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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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7月20日,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安财险)管理人正式发布公告,为易安财险招募战略投资者,并表示将优先考虑大中型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作为国内首家破产重整的保险公司,对于易安财险保单持有人而言,相关权益如何保障也受到关注。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接管期结束前夜,易安财险最终处置路径浮出水面。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批复》,原则同意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时,要求易安财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批复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披露民事裁定书,7月8日,易安财险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就在批复发布同日,易安财险公告显示,北京金融法院已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易安财险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易安财险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作为国内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易安财险于2016年2月16日获批开业,注册资本金10亿元。2018年起,易安财险经营状况开始发生变化,连续两年亏损。2018年、2019 年净利润分别为 -1.99 亿元、-1.67亿元。2020年一季度,亏损再次扩大至2.62亿元。

  因触发接管条件,2020年7月17日起,银保监会依法对易安财险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易安财险接管期限延长一年,至2022年7月16日止。

  “易安财险是企业法人,具备破产重整主体资格;根据现有证据,综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易安财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重整原因。”上述民事裁定书指出。

  招募战略投资者

  破产重整并非破产清算。北京金融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表示,易安财险主张其作为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具有管理结构扁平、轻资产运营等优势;同时,易安财险自身资产负债体量不大,有望通过有限投资改善偿付能力。综上,易安财险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

  7月20日,易安财险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在招募条件方面,除要求战略投资者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符合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的规定外,还对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主体、资金实力、业务协同以及债权人、员工等权益保障提出了要求。

  易安财险管理人提出,战略投资者为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将优先予以考虑。以联合体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的,成员数量不超过5家,且大中型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投资主体,对易安财险的持股比例达到控制类股东要求。

  资金实力方面,战略投资者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应不低于10亿元;持股比例1/3以上的战略投资者,总资产应不低于100亿元,且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此外,战略投资者应当与易安财险有良好的业务协同,可为易安财险的健康发展提供资源支持。

  存量合同继续履行

  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也受到关注。

  根据易安财险官网公告,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后续经营、客户服务产生不利影响,管理人将尽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易安财险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对于截至重整受理日尚未到期且仍需履行剩余期限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继续履行,该部分保单持有人无需申报债权,且保险合同权益不受易安财险重整的影响。

  保单债权的保障方面,以易安财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有三类情形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重整受理日前已到期的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人尚未完成赔付的;重整受理日前未到期的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完成本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终止的;重整受理日前或重整期间,投保人申请退保且保险人尚未退还保险费的。

  同时,为简化债权申报程序,充分保障保单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保单持有人授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保单债权人如不同意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7月15日)起30日内、债权申报截止日前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以债权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易安财险重整程序,包括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原标题:易安财险破产重整招战投 优先考虑大中型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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