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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优限劣”步伐提速 银保监会对人身险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2023年02月08日 08:07
来源: 金融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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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从业务经营范围、资金运用、分支机构开设等方面对不同类别公司进行区别,将使不同类别公司的发展特征更为明晰,在完善行业分级监管的同时也有望重塑行业发展格局。

  在年初召开的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提出“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后,相关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金融时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在业内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监管评级为基础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

  人身险公司将被划分5类

  依据《办法》,人身保险公司将凭借其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被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和V类5个类别,分别对应监管评级结果的1级、2级、3级、4级、5级或S级。

  信达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舫朝表示,5大分类有助于监管部门集中监管资源,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对较高风险机构进行集中监管,增强监管效能。

  分类结果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业务范围方面,虽然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开展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等基础类业务,但万能险业务规模以及能否获得开展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等扩展类业务的资格,将与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直接挂钩。

  具体来看,监管部门要求II类公司根据自身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

  III类公司需要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IV类公司则需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监管机构将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一司一策”对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提出压降要求。

  针对V类公司,《办法》显示,监管机构审慎决定暂停此类公司的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

  对于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办法》提出,支持I类公司开展此类业务,II类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开展,III类公司按上述原则审慎开展、IV类公司和V类公司不得开展此类业务。

  或重塑人身险业发展格局

  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

  《办法》显示,I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II类公司可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III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IV类公司和V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5.1万亿元,同比增长9.1%。分类结果也将为人身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业务划分不同门槛。

  依据《办法》,I、II、III类公司可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其中,监管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支持I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对于IV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风险情况,限制其未上市企业股权、 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并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V类公司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

  不同类别公司的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同样存在差异。对于I类公司,监管机构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对于II类公司,监管机构会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视监管情况提示投资风险;对于V类公司,监管机构则会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还提出,支持IV类和V类公司分别委托取得相应监管评级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从业务经营范围、资金运用、分支机构开设等方面对不同类别公司进行区别,将使不同类别公司的发展特征更为明晰,在完善行业分级监管的同时也有望重塑行业发展格局。

  倒逼中小险企审慎规范经营

  近年来,我国人身险业实现快速发展。2022年,人身保险公司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3.21万亿元,同比增长2.78%。当前,我国人身险业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阶段,专家表示,根据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对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明确与限制,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经营资质与自身风险相匹配,倒逼保险公司审慎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办法》,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将每两年调整一次。银保监会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仅供审慎监管使用,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不得利用该结果散布不利于其他人身保险公司的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对于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王舫朝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从自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等六大维度出发,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经营和风控能力,促进人身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财通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办法》全面体现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的思路,从资负两端入手,严格控制行业风险,助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将倒逼部分经营激进的中小保险公司加强其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从而提升自身的风险综合评级等级,获得更多业务资质;对于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稳健、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更为优越的大型保险公司而言,预计将凭借更多的业务资质授权继续加强竞争壁垒。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原标题:“扶优限劣”步伐提速 银保监会对人身险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责任编辑: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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