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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私募”东方港湾被告 究竟发生了什么?公司这样回应

2024年02月01日 09:43
来源: 界面新闻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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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百亿私募东方港湾投资被告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一份案号为(2023)沪74民特93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投资人阎某与东方港湾投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现已审查终结。

  阎某认为东方港湾投资夸大宣传、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间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并判令东方港湾投资承担本案诉讼费。

  阎某指出东方港湾投资向其提供的某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片面夸大其产品收益,未充分披露风险,该公司对于某私募基金的巨额亏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某私募基金的亏损完全是由于东方港湾投资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违背信义义务所造成的。另外,东方港湾投资为避免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被公开,从而影响其声誉和商业利益,在《基金合同》中设置了仲裁格式条款,限制投资者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协商权利,该等条款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东方港湾投资辩称:1. 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基金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2. 关于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公司及代销机构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提示阎某注意,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3.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也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综上,东方港湾投资主张案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阎某的申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涉案纠纷应由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阎某主张系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申请人阎某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已预交),由申请人阎某负担。

  对此,东方港湾投资相关人士向界面新闻表示:相关事宜据了解,法院已对申请人作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驳回申请的裁定,请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东方港湾一贯以合规合法运营为先,始终以投资人利益为重,尊重国家法律、遵循法院判决,并对任何无端造谣生事、肆意捏造事实,甚至可能严重影响我司声誉或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港湾投资始创于2004年,系中国首批获得私募基金管理牌照的33家机构之一。东方港湾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但斌1992年开始投资生涯,曾历任君安证券研究员、大鹏证券资产管理部首席投资经理,是国内知名的价值投资理念倡导者,其在社交平台坐拥超千万粉丝。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2023年东方港湾投资以高达22.06%的收益率夺得百亿私募年度收益总冠军。

  不过尽管整体收益表现突出,但是东方港湾投资旗下也有部分产品近年来的业绩表现并不乐观。好买基金网数据显示,东方港湾投资旗下在该网站近期有净值更新的产品中,有49只累计亏损率已经超过了10%,27只累计亏损率已经超过了20%,部分产品的累计亏损率更是已经超过了30%,比如“华润信托-东方港湾2号”、“五矿信托-恒信日鑫37号-东方港湾1号”等。

  虽然本次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民事裁决书中并未透露阎某认购的具体产品,但是从其中“基金的巨额亏损”等表述中不难看出,其所认购的大概率是东方港湾投资旗下亏损率相对较高的产品。

  事实上,不只是东方港湾投资,近年来不少百亿私募,尤其是主观百亿私募旗下均有产品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回撤,在此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成为这些私募们要面前的又一大挑战。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冠军私募”东方港湾被告,究竟发生了什么?公司这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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