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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北京一八九八创投受纪律处分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对北京一八九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一八九八创投”)进行警告,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172号记录处分决定书显示,北京一八九八创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北京一八九八创投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杭州未名友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未名友创”)。根据合伙协议与银行账户流水,“未名友创”以私募基金方式投资运作,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以及对外投资行为,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北京一八九八创投未及时向协会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的规定,北京一八九八创投持续管理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北京一八九八友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八九八友创基金”)为北京一八九八创投管理的唯一一只已备案私募基金。一八九八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八九八创投)为北京一八九八创投的关联机构, 一八九八创投与相关项目公司分别签署《融资服务协议》。一八九八创投为相关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一八九八友创基金”亦跟投前述项目公司,一八九八创投分别于2018年5月9日、2019年1月9日按照《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向相关项目公司收取“一八九八友创基金”跟投部分的融资服务费。公司未向投资者就前述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一八九八友创基金”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文件、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遗失。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的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北京一八九八创投进行警告,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原标题: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北京一八九八创投受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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