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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
日前,上交所公布三份纪律处分决定,涉及一个科创板IPO项目“带病撤退”,发行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均受罚。
具体看,对IPO项目公司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予以公开谴责;对保荐机构、审计机构通报批评,相关保荐代表人和签字会计师将“静默”6个月,即6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是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一查就撤”暴露出的,既有发行人“带病闯关”的心态,也有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执业质量不高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一系列文件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发行申请文件特别是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要求拟上市企业充分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和发行监管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明确,“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同时,监管部门坚持“申报即担责”,紧盯“关键少数”,着力铲除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坚决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也坚持一查到底,杜绝“带病申报”“病从口入”。
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全年,沪深交易所共针对IPO和再融资申报项目中的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中介机构执业问题等,出具纪律处分56次、监管措施84次。
这是监管部门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发行上市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加强监管和处罚只是手段,重要的还是各市场参与主体真正认识到监管部门“正本清源”的本意,加强自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拟IPO企业要树立正确的“上市观”,注重自身的基础建设,切勿抱有“带病闯关”心理。要知道,如今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如果顶风而上、火中取栗,不但取不到栗,还会烧伤手。
中介机构要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立足专业、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坚决把问题企业和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挡在门外。
从项目撤退难逃追责,到一事罚三主体,监管部门正在以实际行动贯彻“申报即担责”理念,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者,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也再次提醒IPO申报企业和中介机构,要切实对自身行为负责,“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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