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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切不可言而无信
昨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宣判,两名被告被判令向两名投资者赔偿约78万元,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两名原告基于对董监高增持承诺的信任,以及对由此传达出的积极信号的认可,决定投资公司股票。
然而,承诺方最终未履行增持承诺,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这显然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从被告的辩解来看,其以客观履行能力不足为由,试图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开脱,还提及股价下跌是市场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因素所致。
尽管上述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能作为不履行承诺的充分理由。一方面,董监高在作出增持承诺前,应审慎评估自身履行能力,充分认识承诺的严肃性与重要性,一旦承诺作出,就应竭尽全力兑现。但该案中,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可见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完成增持承诺的意愿。另一方面,尽管股价下跌受多种因素影响,但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行为,对投资者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新“国九条”强调,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背景下,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信底线,岂能带头“言而无信”?该案件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更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对未履行公开承诺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董监高切不可言而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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