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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新推科技创新债券,债市“科技板”配套安排加速落地

2025年05月08日 21:24
作者:亓宁
来源: 第一财经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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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市“科技板”配套安排逐步落地。继沪深北交所配发相关通知文件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在5月7日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下称《协会通知》),宣布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据了解,首批发行将于9日启动。

  7日上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央行行长潘功胜透露,债市“科技板”相关政策及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央行、证监会于当天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举措。

  自两会期间潘功胜宣布将创新推出债市“科技板”,这一科技创新领域的重磅支持举措就备受关注。4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将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目前来看,相关安排推进迅速,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均为科创类债券增量扩容做出了相应准备。

  受访人士认为,债市“科技板”通过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债券、优化信贷服务、扩大股权投资、创设风险分担工具并强化保险保障,可以在科创领域形成“债-贷-股-保”联动的全周期支持体系,更多民营企业有望受益。为充分发挥债市“科技板”作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的有效落实仍是关键。

  发债主体增量扩容,资金用途更为灵活

  《协会通知》称,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通过多种举措,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体制。

  这与沪深北交易所同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下称《交易所通知》),以及外汇结算中心、中债登等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共同构成了对《公告》所提举措的实施细则补充。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冯琳认为,这些都是债市“科技板”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二是发行人可灵活设置债券条款,鼓励发行长期限债券,更好匹配科技创新领域资金使用特点和需求。三是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优化债券发行管理,简化信息披露,创新信用评级体系,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等。四是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贴息、担保等支持措施。

  从配套细则来看,交易所主要基于《公告》要求从三个维度对科创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机制进行了优化完善,包括进一步拓宽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扩大科技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简化信息披露安排,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配套支持机制,打造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的良好市场生态等。

  交易商协会则从丰富支持主体范围、拓宽募集资金用途、优化注册发行安排、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存续期管理、完善配套机制等多维度细化了实施要求。

  其中,关键内容之一是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的增量扩容。交易所市场方面,此前交易所科创债的发行主体包括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交易所通知》在此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同时,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银行间市场方面,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及产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暂未包含金融机构。其中,科技型企业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且需符合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不符合规定情形,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同时科技型企业也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该公司发展。

  冯琳认为,相较此前主体类科创票据发行人需具备至少一项科技创新称号的单一条件,新推出的科技创新债券适用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明显拓宽。

  《协会通知》提到,科技型企业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的50%以上可用于支持该科技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集团信用资源优势,实现“母子联动”协同融资。

  中债资信企业与机构部负责人孙静媛对第一财经表示,这充分满足了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成长期或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凭借自身信用直接发行债券;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则创新性地通过母公司或股权投资机构发债的方式,有效破解了发展初期的科创企业信用资质薄弱、融资门槛高的难题,为科技创新注入强劲的金融动能。

  具体看《协会通知》对科技创新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要求,科技型企业的募集资金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含参股型)、偿还有息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拓宽并购资金来源;对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则实行“使用领域+比例”双维规范,资金用途领域界定更加清晰,要求至少50%的募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

  孙静媛认为,新机制通过灵活的资金安排,既确保资金向科创领域集中发力,又保留了合理弹性空间,能够更好地实现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经营的有效平衡。

  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完善,更多民企有望受益

  从市场反应来看,各方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意愿强烈。“初步统计,目前有近100家市场机构计划发行超过3000亿元的科技创新债券,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机构参与。”潘功胜在7日发布会上介绍说。

  另据第一财经从交易商协会处了解,在7日宣布推出科技创新债券之后,截至5月8日,已有36家企业公告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规模合计210亿元;14家企业开展注册申报,注册规模合计180亿元。其中,26家科技型企业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预计总体规模235亿元;24家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预计总体规模近155亿元。

  据第一财经前期采访了解,考虑到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特点和发行门槛限制,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创新是各方对债市“科技板”配套制度关注的焦点。潘功胜在前述发布会上透露,为了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科技板发行长期限债券融资,央行会同证监会,借鉴2018年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经验,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央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同时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等一起,采取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共同参与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

  《公告》提到,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担保机构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这在提升科技创新债券投资者认可度、提高发债成功率的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债券市场‘科技板’的持续稳定运行。”冯琳在报告中表示。

  从配套细则来看,《协会通知》从三方面创新了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加大政策性工具支持力度,二是鼓励市场化信用增进,三是发挥区域增信机制作用。

  其中,在政策性工具支持方面提出,依托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政策性工具,通过提供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债券投资等多种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增信,发挥引领撬动作用,支持相关主体,特别是民营主体拓宽债券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形成债、股多渠道联动、全生命周期接力融资的机制。

  在此背景下,业内普遍认为,民营发行主体有望更多受益。目前来看,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分别推出的科创债和科创票据是科创大类债券中的较大品种。据浙商证券固收团队统计,截至目前科创债发行规模共计25750亿元,科创票据和科创公司债规模相近。但从科创债的发行主体中,高等级的央国企和头部民企仍是主力军。

  孙静媛认为,交易商协会通过鼓励多元化增信发债方式,能够有效为相关主体特别是民企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解决民企融资痛点,降低融资成本。冯琳也表示,预计在债市“科技板”推出后,将鼓励更多的成熟期、成长期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

  交易商协会最新消息显示,目前已公告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或开展注册申报的企业中,包括立讯精密科大讯飞、吉利控股等多家民营企业,共有10余家发行主体引入了多元化增信措施。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银行间市场新推科技创新债券,债市“科技板”配套安排加速落地)

(责任编辑: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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