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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巨亏后,八旬老人状告银行!法院怎么判?

2025年06月08日 11:40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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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涉及老年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纠纷案件,近期引发关注。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一位八旬老人花费105万元通过银行渠道购买基金,两年后亏损近30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责任,但二审结果却出现反转——法院最终判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记者获悉,上述判决书所指“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即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涉事产品为“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据记者了解,目前这位投资者准备申请再审。

  上述案例暴露出的银行代销产品争议,例如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揭示以及存续期客户服务等,值得行业各方探讨。受访消保领域相关律师认为,该案不仅涉及投资损失责任认定问题,更引发对金融机构销售行为规范、老年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问题的思考。

买百万基金亏30万

八旬老人状告银行

  2021年,80多岁的赵某在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购买了105万元的基金。两年后,赵某赎回时仅剩75.03万元,亏损近30万元,遂将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

  记者查询来看,该基金产品全名为博时成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风险混合型产品。当前,这只基金由陈鹏扬、郭康斌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规模为32.69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二,赵某的损失如何分担。

  赵某在诉讼中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认知和操作能力有限,无法独立完成复杂的基金申购操作,所有流程均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他还称,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此前主要购买保本型资管产品,而银行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和风险偏好,推荐了不匹配的高风险基金。

  赵某向记者表示,其投资经历始于2016年,经银行财富顾问推荐开始接触资管产品。最初在银行只是办理基本存款业务,后来在财富顾问建议下开始尝试购买保本类资管产品。2019年时,其财富顾问更换为何某,此后开始购买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

  “所有购买操作都是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完成的。”赵某向记者说,“我对这些产品的具体风险情况并不了解。”

  他还回忆称,银行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并未向其充分说明产品风险特性,自己作为高龄投资者也难以理解复杂的金融产品信息。

  对于为何在盈利后不赎回的问题,赵某在诉讼中称,以其认知及能力,根本不知如何赎回。其间因基金损失,双方产生纠纷,银行向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也未指导其赎回。

  银行提交的该基金历史净值显示:该基金上市后在2021年1月22日、2月19日、5月25至5月26日、5月31日至6月2日、6月4日、6月7日、6月22日至7月1日、11月22日,净值大于1元(即盈利);其他交易时间,净值低于1元(即亏损)。

  一审法院认定,某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故应对赵某投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可知赵某系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在2021年5月之后,案涉产品也较长时间处于盈利状态,即赵某具有多次挽回损失的机会,而赵某未能及时赎回,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某中石化支行的赔偿责任。

  故,一审法院酌定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赵某20.98万元。

二审判决反转

投资者自行承担损失

  对于一审判决,银行不服,继而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某中石化支行作为案涉资管产品销售者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二、某中石化支行对于投资者赵某的损失责任承担的认定。

  关于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在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前已具备相当的投资经验。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赵某在某银行购买过11款理财产品,其中7款为中风险产品、2款为中高风险产品,表明其不仅熟悉理财产品投资流程,还多次进行过风险评估,清楚了解理财产品应与自身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

  此外,手机银行App的“产品详情”已明确标注案涉理财产品为中风险,赵某作为投资者负有审慎义务,结合其既往投资经验,理应关注产品风险等级。赵某主张其因年迈、认知及操作能力有限,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引下购买了不匹配的理财产品,但这一说法与其过往的投资行为和经验明显矛盾,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原则,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赵某的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已通过风险评估确认赵某具备投资中高风险产品的资格,且基金亏损主要源于市场正常波动,而非银行销售行为不当。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向记者表示,在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审法院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并不能对银行员工代其在手机银行App上进行操作风险评估及购买基金进行举证。

平衡“卖者尽责”与

“买者自负”待考

  此案暴露出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一是如何判定银行是否充分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二是银行是否能向高龄老人销售中高风险的基金或者理财产品;三是投资者在持有产品期间,当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产品出现较大亏损时,代销银行是否有义务主动提醒投资者。

  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风险告知始终是争议的焦点。一位消保领域律师表示,金融机构通常通过加粗、放大风险条款字体,并要求投资者抄录或复制粘贴风险提示(如“本产品非存款,可能亏损”)等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但这些标准化操作是否真正实现了“卖者尽责”,仍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记者了解到,银行代销的中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风险级别一般并无确定亏损程度,具体风险主要还是看底层资产的构成和占比。“如果是R5的高风险等级产品,如果底层资产为衍生品,那本金全亏都是有可能的。”一家银行资管人士向记者解释。

  值得探讨的第二个问题——银行是否可以向老年人销售中高风险的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目前并无明文禁止。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投资者年龄本身不应成为产品销售的限制条件。对于具备较强投资能力和丰富经验的老年投资者,在通过风险测评后完全可以购买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然而,现行风险测评体系仍存在优化空间,特别是针对老年投资者等特殊群体。

  一家基金公司经理也持相同观点,其认为银行应遵循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为投资者匹配合理风险等级的产品。“老年投资者因认知能力有限,更易受不当销售影响,金融机构应优化风险评估流程,避免‘代操作’或误导性推荐。同时,投资者也需提高风险意识,审慎选择资管产品,并留存交易证据以备维权。”他说。

  至于第三个问题,业内人士表示,私募产品设有止损机制,而公募产品投资者需要自己关注盈亏情况。不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需对投资者持续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该办法提出了包括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特别保护等多项具体要求,为不同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制度依据。

  受访专家建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双录+回访”机制,特别是对65岁以上投资者,建议在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增加子女见证环节,并建立重大亏损主动告知机制(建议阈值设为20%-30%),加强投资者教育,银行可在手机银行App中设置“老年模式”,简化操作流程的同时强化风险提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勋表示,此案为金融行业敲响警钟,银行需强化合规销售,监管部门也应完善老年投资者保护机制,确保“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平衡,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基金巨亏后,八旬老人状告银行!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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