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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来了!国家外汇局“九箭齐发” 跨境投资便利化更进一步

2025年06月18日 17:2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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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来了!国家外汇局“九箭齐发” 跨境投资便利化更进一步】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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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共涉及三大方面,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二是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三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分别包含四项投资端政策、两项融资端政策和三项支付便利政策,综合体现外汇管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引资稳资导向。

  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知》是在前期多地实地调研中收集到银行、企业对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多项措施以问题为导向,在调研基础上研究优化相关政策,是对经营主体诉求的积极回应。

  记者注意到,一揽子便利跨境投融资政策也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例如,4项投资端政策中有一项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即“科汇通”)。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科汇通”前期已在16个地区试点,现根据运行情况推广至全国。

  再如,两项融资端政策中有一项是提升科创型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相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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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投资便利化更进一步

  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国家外汇局拟推出四项政策:

  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无需办理登记,相关资金可以直接划转至资金接收方账户。该项政策前期已在19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从法规层面明确允许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为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政策依据。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将前期已在16个地区实施的“科汇通”试点推广至全国,同时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等。

  据悉,在“科汇通”试点政策出台前,非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接收境外科研资金无据可依。2023年9月,国家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汇通”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科汇通”试点率先在河套启动。2024年,国家外汇局扩大了“科汇通”的试点范围。

  上述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作为一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科汇通”的核心目的是促进科技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解决非企业科研机构境外科研资金汇入难题。此次将“科汇通”试点推广至全国,有利于更大范围实现科研资金便捷入境,支持科技创新合作及新质生产力发展。

  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再上台阶

  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国家外汇局拟推出两项政策:一是加大对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考虑到科创型企业净资产规模较小,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相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该举措旨在简化企业签约登记流程、降低业务办理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根据2023年12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天津、上海、江苏等17个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国家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跨境融资实行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借用外债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而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初创期,净资产较小或尚未盈利,按相关规定难以跨境融资或融资规模有限。为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国家外汇局推出了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原本按地域把单家企业借债额度分为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两档,此次统一提高到1000万美元。

  此外,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的便利化额度提高到2000万美元。“创新积分制”是2022年科技部推出的一项创新性的科技金融政策工具。它通过一套系统化、结构化的指标、数据和算法,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创新绩效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的评价,目的是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识别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属性。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政策迎来优化

  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方面,国家外汇局拟推出三项政策:一是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国家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政策中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时,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项举措,国家外汇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套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步入新发展阶段,针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已优化调整,相关外汇管理措施也有必要加以优化,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回稳。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结合市场反馈,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并与外汇展业改革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为满足境外个人因在境内工作、生活产生的合理购房需求,将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购房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上述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规定,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能办理网签。国家外汇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购房试点实施上述便利政策,取得积极效果。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普惠性,满足境外个人境内工作、生活合理需要,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刚刚,利好来了!国家外汇局“九箭齐发”)

(责任编辑: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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