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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标准是否变化?北交所明确表态 对保荐机构提两大要求

2025年07月15日 16:37
来源: 财联社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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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显示,2025上半年,北交所累计受理 708 家企业的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累计上市 271 家(现有 268 家,3 家已转板),北交所已成为企业上市的热门选择。

  记者了解到,北交所在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对市场及行业所关注的热点进行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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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交所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IPO上市标准是否发生变化?

  IPO上市标准是否发生变化?这是行业最近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整体来看,这并未发生改变。北交所也进行了明确回复。北交所称,近期有市场主体结合在审企业的业绩表现就北交所上市标准是否发生变化向北交所提出咨询,而符合下述上市标准且满足其他发行上市条件要求的企业,可以依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北交所严格按照前述上市标准开展审核工作。

  第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第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就上市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信披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加强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信息披露质量把关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北交所也进行了最新的明确与要求。

  北交所称,为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文件自查把关,结合前期信息披露方面的常见问题,提示关注如下:

  一是基本信息方面。第一,基本信息披露准确性。例如,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的名称、发行人及其他主体的名称、代码、简称、地址、成立时间、发行方式及发行股份数量、限售股份数量等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第二,申请文件更新内容一致性。例如,全套申请文件内容是否同步更新、同一申请文件的上下文信息披露是否一致,不同信息披露文件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信息披露是否一致。第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引用准确性。例如,引用的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名称或版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引用已失效或不适用的业务规则的情况。

  二是财务信息方面。第一,数据内容及格式准确性。例如,数据的正负号、单位、分隔符等披露是否准确,表格中数据是否存在缺失或错行、串行等情况,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等文件中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等关键财务数据与财务报告是否一致。第二,财务数据勾稽关系准确性及合理性。例如,分项金额与总项金额是否同步更新,财务数据与业务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矛盾。

  三是文件版本和格式方面。第一,文件上传版本是否正确。例如,上传文件是否为过程稿、带修订内容、高亮标注等的错误文件版本。第二,文件排版和格式是否正确。例如,是否存在图案、表格与文字排布混乱、文件无法读取等情况。第三,文件签章形式是否正确。例如,是否存在未载明签名字样印刷体、以名章或签名章等代替亲笔签名等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格式等情况。

  四是其他方面。第一,回复文件内容齐备性。例如,回复文件是否遗漏问询问题、是否按要求回答问题。第二,信息披露内容齐备性和规范性。例如,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和审核指引的规定披露应披露内容,是否存在披露已申请或应申请豁免披露的内容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北交所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依规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把关。对于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错误情形的,将结合具体情形依规采取出具监管工作提示、记录负面行为等措施,对情节较重的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于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审核的,将依据审核规则的规定予以终止审核。多次发生相关问题的,将依规开展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后的审计质量予以重点关注

  记者注意到,前期,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 号,简称《独立性准则》),于 2025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独立性准则》将公开交易实体、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向公众提供保险作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实体纳入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会计师事务所任何人员担任下列职务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项目合伙人(包括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对此,北交所要求,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应当结合《独立性准则》及配套制度安排,跟踪关注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相关要求,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专业资质、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进行评估,就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后的审计质量予以重点关注。

(文章来源:财联社)

(责任编辑: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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