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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境外股票所得征税按年计盈亏较为合理
针对纳税人关注的境外股票所得申报纳税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财税专家。有专家表示,目前税制下,允许按年度计算盈亏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指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次征收。其中,个人在境内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没有免税规定,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报纳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指出,股票交易频次高、价格波动大,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税负较重、计算难度较大。目前税务部门允许个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在年度内盈亏互抵,这既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解决了纳税人税款计算的复杂性问题,操作上更加简便。
有纳税人提出,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也存在盈亏问题。对此,朱青表示,有些国家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允许按年度盈亏互抵,部分国家也允许当年未抵扣完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这些国家大多实行综合税制,股票交易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项目合并后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远超我国20%的税率。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股票交易等财产转让所得不与其他所得项目合并,单独适用20%的税率。目前税制下,允许按年度计算盈亏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指出,境外炒股本身投资风险较高,投资者在从事投资时,应充分考虑涉及的各类成本费用,全面评估投资风险。目前,我国对纳税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股票,或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有免税规定。有境外股票投资需求的投资者,可考虑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
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按年申报纳税,没有明确股票交易的亏损结转问题。目前,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允许当年境外股票盈亏互抵,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且较为合理的处理措施。后续,需要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专家:境外股票所得征税按年计盈亏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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