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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投资者保护再加码

2025年12月06日 09:17
来源: 央视新闻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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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投资者保护再加码】中国证监会昨天(5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昨天(5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等行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主动退市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将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当中的要求,进行了系统性的整合,来为上市公司“立规矩”“划红线”。主要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这三大关键词,它标志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公司治理升级多举措约束“关键少数”

  专家表示,这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就像资本市场的升级版的规则手册,每一项举措都直击市场的痛点。

  首先,《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规范和约束。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过半数需为独立董事,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值得关注的是,审计委员会将全面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负责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形成财务监督“第一道防线”。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公司治理方面它给“关键少数”戴上了“紧箍咒”,严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乱象。像过去某些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现在有了这个制度的防火墙。同时也强化对高管的激励约束,让管理层和中小股东能够真正地同舟共济,避免出现以往赚得多但亏得狠的怪现象。

  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条例强制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重点监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高管间的重大利益冲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

  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顽疾,《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严禁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财报,要求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未获通过的财报不得披露,形成层层把关机制。针对造假链条中的第三方,条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而在追责追偿环节,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若上市公司基于虚假财报进行利润分配或支付薪酬,董事会需收回责任股东的超额利润及董事、高管多领的薪酬和股票期权。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行为,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罚款额达50万到25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行为,这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退市环节将完善机制投资者保护再加码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中,退市环节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也得到进一步完善。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时,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退市后的股票转让作出安排。若股东对退市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此外,条例强化了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管理,要求董事、高管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时需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与回报。推动上市公司从“融资”向“回报”转变。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原标题: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投资者保护再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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