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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基本法”大修 跨境服务贸易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2026年01月12日 00:11
来源: 证券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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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基本法”大修 跨境服务贸易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新法”或“对外贸易法”)。新法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外贸“基本法”大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新法”或“对外贸易法”)。新法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在对外贸易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外贸易法对现行法进行了一次“大修”。新法不仅将此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多项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凸显了外贸领域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和行动;同时,结合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变化,丰富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的贸易救济工具箱,增加其展业过程中的抗风险能力。

  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全面进入“负面清单”时代

  现行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施行,2004年作了全面修订,此后又分别于2016年和2022年针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

  2022年取消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要求,从而精简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显著提升了便利度。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2年12月27日在对这次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就指出,这一修正是前期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可行的改革举措,宜通过修法方式向全国推广。

  将前期已有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样是本次对外贸易法全面修订的重要内容。新法共11章83条,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把跨境服务贸易也纳入到负面清单管理,表明了我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开放态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也即通常所说的“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4种模式。新法第27条参照这一框架明确了服务贸易的4种模式,而这也是本次修订过程中,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的内容。

  屠新泉告诉记者,跨境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方向,“商业存在”这一类服务贸易实际上在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中已经涵盖。所谓“商业存在”,也即通过在服务业领域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向我国提供服务,而此前外商投资法已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据了解,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管理尝试始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率先试点。

  2021年7月,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出了全国首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2024年3月,在前期探索基础上,商务部制定出台了分别适用全国和自贸试验区的两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这标志着首次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商务部服贸司、自贸区港司负责人彼时指出,首张全国版清单实现了服务贸易管理由正面清单承诺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本身就是一项重大开放举措;同时,自贸试验区版清单还对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进一步作出开放安排。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依法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个人参与证券、期货投资,使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更加多元化,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活力。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遵循“非禁即入”原则,其本身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确定性。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对记者表示,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上升为法律后,提高了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加大了实施力度和配套体系建设,更有利于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

  “从法律层面把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定下来,表明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使该制度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从合法性上来说,跟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性也会更好。”屠新泉进一步指出。

  助力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强化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规定同样是新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首次提出“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明确要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等。

  王文涛2025年9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的一项思路即在于坚持系统观念,既立足当前,将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又着眼长远,妥善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为实践发展预留空间。

  这一点在绿色贸易的相关规定已有所体现。新法第61条规定:“国家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加强绿色贸易国际合作。”

  “绿色能源产品贸易既是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引擎,也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有力地降低了全球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成本,新法在国家法律层面确定了绿色贸易的战略地位。”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法寅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很多国家对中国的光伏、电动车、电池等绿色产品贸易推出了各类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中国企业国际化布局已成为显著趋势。新法适时提出加强绿色贸易国际合作以及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为推动绿色贸易国际布局和发展,针对贸易壁垒破局提出了战略方向和措施。

  李法寅认为,未来在具体法规、政策层面推动绿色低碳产品的国际标准、认证体系建设,促进符合行业发展和国家战略利益的国际投资、技术合作应成为在对外贸易法指导下的具体措施。

  事实上,在此之前,商务部已于2025年10月发布了绿色贸易领域的首个专项政策文件。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解读文件相关举措时表示,将持续对接国际标准和经贸规则,推进在环境标准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国内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此外,对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新法也从法律层面确定其重要地位。例如,新法第59条明确:“国家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对外贸易业态和模式创新发展。”同时,还在第60条中进一步提出“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的使用,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

  “数字认证、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应该说也是过去这些年的实践,包括在WTO电子商务协定的谈判当中,这也是重要内容。”屠新泉称,在法律中提到这个导向,也明确了未来工作努力的方向,包括未来在国际谈判中努力的方向。

  史晓丽表示,这样做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提升到法律层面,使其成为一项永久性政策,引导对外贸易发展方向,助力我国外贸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

  李法寅指出,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等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使这种贸易新业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同时也更多地面临部分国家的限制措施和更严格的合规要求。新法第59条为外贸数字化和数字贸易的发展和转型提供了顶层的法律保障,也为推动数字贸易和贸易数字化和便利化提供了制度保障。配合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将会有效提升跨境交易和市场拓展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近年来,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愈演愈烈,地缘政治、国家安全等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本次新法由此也在立法目的中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出规定。屠新泉认为,对于对外贸易法而言,推动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是方向和目标,但前提要确保安全,这也是形势变化所带来的结果。

  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早已成为我国第一大外贸经营主体,本次新法修订对于增强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韧性也有更加针对性的安排。例如,新法第68条就明确:“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近年来很多国家对中国采取了贸易救济措施,采取措施的国家、案件数量,涵盖的产品范围,贸易金额各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具体调查方法和采取的措施方面也存在很多违反WTO规则义务、滥用贸易救济手段的情况。”李法寅指出,应对贸易救济调查,需要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的能力建设。新法第55条规定建设符合WTO规则等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为受到贸易救济措施冲击的企业提供调整支持等,为企业层面的应对提供了坚强支持。此外,新贸易法中明确了一些国家层面的贸易措施工具,包括基于影响国家安全或贸易壁垒可以采取的贸易措施,丰富了国家层面应对的工具箱,提供了更多法律层面的选项。

  史晓丽表示,本次新法还完善了预警应急机制,商务部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评估,以便采取相应解决方案;同时,将已在部分地区成功试点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提升到法律层面,在全国推广。为应对贸易风险和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遭受不利影响的企业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史晓丽举例指出,上海自贸试验区此前就已实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因受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影响而造成贸易竞争力下降、员工流失的企业,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技术、资金等援助,帮助其恢复进出口竞争力。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外贸“基本法”大修,跨境服务贸易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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