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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公布一批私募基金纪律处分典型案例

2026年01月23日 17:16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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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月23日消息,为提升行业合规意识,帮助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确理解规则要求,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警示教育的作用,中基协筛选了部分纪律处分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募集推介、投资运作、内部控制、从业资格管理等方面的严重违规行为,并简要分析对相关行为予以打击的重要意义。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以案为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在投资管理中践行合规创造价值理念,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为行业树立合规专业的良好形象,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发展秩序,助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关键词】出借私募基金产品账户

  【基本案情】

  A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借其管理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期货、股票账户,将账户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若干外部人员开展违法交易活动。此外,A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存在未妥善保存适当性资料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警告并罚款。协会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分别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

  【案例意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借产品账户供他人交易使用,意味着其放弃了投资交易环节的控制权,不仅违反了管理人核心履职要求,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能为证券期货市场不法行为提供便利通道,使私募基金沦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工具,最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始终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履行职责的,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减轻或者免除。

  【参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

  案例二

  【关键词】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基本案情】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B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将主要决策和管理权均交由该基金的主要投资者C公司执行,C公司在项目投资和投后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A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B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同时,在监管部门明确告知其投资者C公司资金来源存在违规风险后,A私募基金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产品资金来源合法,仍继续接受C公司的新增投资,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监管部门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协会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

  【案例意义】

  投资管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能,向他人让渡投资管理职责扭曲了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私募基金管理人放弃或让渡主动管理职责,其自身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极易沦为不法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使得各类潜在风险不断累积、风险传递更加隐匿,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珍视机构声誉,坚守主责主业,基于信义义务的根本要求谨慎勤勉地开展“募、投、管、退”各环节业务活动。

  【参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

  案例三

  【关键词】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造假

  【基本案情】

  A私募基金管理人为11名机构外人员通过“学历认定”方式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在注册过程中,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管理员甲为前述11名人员上传了加盖A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学历认定+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函》载明,“申请人和本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协会规定的认可情形”“本机构对所组织的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承担主体责任”。此外,A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存在未充分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未到岗履职等违规行为。协会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对资格管理员甲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分别采取“公开谴责”“警告”的纪律处分措施。

  【案例意义】

  从业人员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学历认定+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方式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学历认定+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方式为非本机构人员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本质是协助他人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不适格主体可能借此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进而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最终将扰乱行业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循基金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自律规则,切实承担本机构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不得冒用他人信息、为他人挂靠注册资格提供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等。基金从业人员亦应当守法诚信,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共同维护基金从业资格管理的严肃性与专业性。

  【参考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案例四

  【关键词】诱导投资者规避适当性要求

  【基本案情】

  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甲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推介过程中,存在引导个别投资者重新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调整评估结果的违规情形。监管部门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甲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协会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对从业人员甲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

  【案例意义】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勤勉履行风险匹配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从源头上防范因风险错配而引发投资纠纷或系统风险。募集机构不得诱导或暗示投资者规避适当性审核要求,不得引导投资者通过修改信息、重复测评等不当方式改变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得通过其他提示、暗示、误导等行为干扰测试人员或影响测试结果。

  【参考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原标题:中基协公布一批私募基金纪律处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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