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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信披监管应向公募看齐
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以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客观上,《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也是对私募信披行为的规范。个人以为,私募信披监管有必要向公募看齐。
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支非常重要的投资力量。来自中基协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7月末,私募基金管理人18512家,管理基金数量144727只,管理基金规模25.73万亿元。虽然与同期公募39.11万亿元的规模相比还存在差距,但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却不可忽视。
与公募基金不同,由于早期监管处于灰色地带,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曾历经野蛮式生长阶段。其间,各地私募机构犹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出现爆炸式增长,行业乱象频出。虽然随着基金法的出台与中基协的成立,私募行业逐渐纳入监管范畴,但由于私募行业制度建设存在缺陷,监管缺失或缺位,个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少。其中,私募行业的信披问题更是千夫所指。
整体而言,私募行业信披主要存在如下方面的问题。一是定期报告方面的问题。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内容简单、不透明;披露时间不合规,拖延披露、不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现象并不少见;定向披露不到位,存在差异化披露现象。比如,对于重要客户与一般客户,推送的报告区别对待。
二是重大事项披露方面的问题。比如,有的管理人对于更换基金经理、调整核心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刻意拖延甚至完全不告知投资者。还有的管理人在出现重大风险时,或拖延披露,或隐瞒不报,投资者无法获取信息,导致错过风险处置窗口。
三是私募产品方面的问题。比如,私募行业存在大量“套娃式”多层嵌套产品,但私募机构仅披露上层投资标的,不说明完整投资路径,底层资产实际投向完全处于信息黑箱状态,投资者无法识别其中的风险。而且,部分投向其他资管产品的私募,刻意省略底层资产的估值、风险、集中度等关键数据,投资者难以评估产品真实风险敞口。
此外,私募信披还存在诸如虚假记载与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违规承诺保本、约定最低收益等问题;还有的私募机构信息披露资料留存不规范,或干脆不留存等,不一而足。
不仅如此,私募行业还常常出现“雷人”的管理人失联现象。这既是私募行业的乱象之一,也是该行业信披存在诸多问题的一大后果。
私募行业信披所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行业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决策失灵、市场风险积聚等问题,最终有可能侵蚀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引发私募行业吸引力严重打折的后果。
因此,对于私募行业的信披监管,也日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个人以为,对于私募行业的信披监管,有必要向公募看齐,并逐步实现信披监管“公募化”。《管理办法》规定,私募信披也需要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这与公募的要求是相同的。“公募化”问题上,比如也可要求私募机构与公募一样,在季报中披露前十大持仓个股及其占规模的比重,每个交易日公布产品净值等。此举既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净值变化作出选择,也有利于投资者与监管部门早日发现管理人失联情形。
个人以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力量,私募与公募,理应只存在股东构成主体上的区别,在包括信披监管在内的市场监管等方面,两者应保持一致性。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私募信披监管应向公募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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