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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追责短板

2026年09月28日 15:35
作者:熊锦秋
来源: 国际金融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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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对公司、实控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处以罚款,另外,实控人还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占用资金的主体为该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实控人多次要求上市公司向间接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占用资金数额巨大。比如,仅2019年,上市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额就达14.23亿元,占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133.49%,但年底占用余额为0。截至2022年4月,上市公司已全部追回占用资金及利息。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长期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顽疾。部分资金占用呈现“边占用、边归还、年末余额归零”的特征,本金及利息可能最终得以追回,从账面结果看,容易让人形成一种错觉,似乎资金占用行为的危害也随之消除。但其实,即使巨额资金在年度内被阶段性、间歇性地持续抽离上市公司体系,最后资金归还复原,这也可能干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

  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本应用于项目投入、生产周转、债务偿还,大额资金被关联方临时占用后,公司可能压缩业务开支,由此失去一些较大的商业机会,甚至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增加财务成本,进而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形成间接冲击。此时,这类损害并不体现为期末坏账损失,而是对上市公司经营质量、中小股东权益形成潜移默化的侵蚀。

  当前证券法并未设置专门针对资金占用行为本身的行政处罚条款,监管查处此类案件,处罚主要落脚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但资金占用行为本身侵害了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本就具有可罚性,不应依附于信息披露瑕疵才得以追责,应当针对资金占用行为本身补充出台行政处罚条款。

  民事追偿环节也应引起关注。从上述分析可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即便最终归还本息,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能遭到侵害,而且资金占用信息从隐瞒到公开,也会弱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价值预期,极易引发股价异常波动损失。如果仅以资金是否归还作为判断中小股东损失的标尺,忽视占用期间带来的隐性损害,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打通民事赔偿堵点,就需要配套出台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形成损失的认定细则。按笔者构想,损失认定应当兼顾直接损失与可合理计量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为填补流动资金缺口而发生的额外融资利息、各类手续费。间接损失主要是因资金被抽走而被迫搁置投资项目、缩减业务规模,由此带来的合理预期收益减损。损失评估可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同时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宜将全部举证压力交由中小投资者,可要求资金占用主体举证证明资金占用行为未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举证不能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当然,资金占用导致的损失认定应当恪守客观审慎,不能无限放大损失范围。为此,需要区分资金占用造成的损害与行业周期等因素带来的公司利润下降,剔除无关变量,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当事人权利。与此同时,要压实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督促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积极向资金占用方主张损失赔偿;当公司怠于向侵权方行使权利时,支持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投保机构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倒逼占用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总之,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是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石。“占用即伤害”,不能因为资金事后归还,就淡化甚至否定资金占用行为的违法本质。只有补齐专门处罚条款,细化损失认定规则,打通民事赔偿路径,才能打消相关主体的侥幸心理,守护上市公司财产安全。(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应补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追责短板)

(责任编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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