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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针对不同企业主体采取更有效清欠措施
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第二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决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体现出发挥调解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虽然这批案例着重于民营经济领域和调解两个要素,但确是通过完善多元化渠道建设促进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
我国高度重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2024年10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2026年7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常态化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次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及相关后续政策部署表明,国家已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的重点工作。
政策频出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紧迫性。因为统计口径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拖欠企业账款总量在官方统计中没有具体数据,但仅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方面来说,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统计局原总经济师姚景源在多个场合表示,截至2026年6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8.6万亿元,同比增长8.1%;企业“东西卖出去了,钱没回来”。
姚景源判断:当前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巨大,严重挤占流动资金,已形成“三角债”困局,需要政策、法律和金融多方合力破解。
“合力破解”的关键在于完善多元化问题解决渠道,除了政策、法律和金融多方合力之外,还要根据不同的企业主体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方面,对中小企业之间的账款纠纷,在化解方式上要避免通过“强力”造成链条断裂或企业的伤亡。
“不伤和气”是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的一个显著特征。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之间的账款拖欠往往受到上游企业拖欠账款的影响,大部分并非自愿。如果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实现债权,不但不能实现债权,还可能会造成整个链条的断裂,造成企业伤亡,而通过调解,很多纠纷可以实现债权人回款、债务人纾困、合作关系修复的多赢效果。
但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基于法律原则基础上的调解。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就体现了强化“法院+商会”联动化解特点,彰显专业解纷优势。在法律适用尺度、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司法裁判导向等方面法院可以为商会调解组织提供专业指导,强化司法保障;商会调解组织则可以发挥“熟悉企业、熟知行业”的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协议。
另一方面,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央企、国企要进一步压实责任。
在9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相关负责人在回答第一财经记者有关如何重点关注应付账款规模大且现金类资产充裕的大型企业提问时强调:从公开的财务数据看,部分大型企业应付类账款规模比较大,但同时现金类资产非常充裕,这说明它们有能力及时付款,但却没有付款;被挤占现金流的中小企业不得不向银行贷款,这些中小企业承担了大企业转嫁的融资成本,这种结构上的错配也给货币政策的传导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此,央行明确,对于压降账款以及账期非常明显的企业,将在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融资便利。这也意味着,如果相关企业继续我行我素、反其道而行之,“政策红利”将会消失。
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上,央企、国企责无旁贷。有多家中小企业在中国政府网上留言反映:央企往往位于供应链上游,发生拖欠账款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希望央企带头清理拖欠问题,应付尽付。9月28日,中国政府网作出了回应:央企对中小企业全部采用现金支付,这项要作为一条“硬杠杠”落实好;对大型企业承揽中央企业项目后分包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要求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及时支付账款,且保持同等现金支付比例。
应该看到,如果从央企到地方国企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方面作出表率,不但会起到示范效应,更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在这个方面,需要把是否拖欠企业账款列入央企、国企高管人员的考核内容,这往往更加具有规范力和震慑力,也能够增强执行力。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一财社论:针对不同企业主体采取更有效清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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