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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评论】投资者电话交流会应进一步落实平等原则

2026年10月13日 02:07
作者:熊锦秋
来源: 证券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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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评论】投资者电话交流会应进一步落实平等原则】10月7日晚,科创板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该公司研制的某款创新药临床试验未达预期。受该消息影响,10月8日,该公司股价开盘后快速触及20%跌停;当天17:00—18:00,该公司召开投资者电话交流会,136家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合计191人参会交流。随后两个交易日,该公司股价继续下行。面对突发重大事件,市场和普通投资者消化与理解往往需要一定时间。从该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可以看到,本次活动类别勾选为“其他”,注明为投资者电话交流会。

  熊锦秋

  10月7日晚,科创板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该公司研制的某款创新药临床试验未达预期。受该消息影响,10月8日,该公司股价开盘后快速触及20%跌停;当天17:00—18:00,该公司召开投资者电话交流会,136家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合计191人参会交流。随后两个交易日,该公司股价继续下行。面对突发重大事件,市场和普通投资者消化与理解往往需要一定时间。

  从该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可以看到,本次活动类别勾选为“其他”,注明为投资者电话交流会。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投资者说明会又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投资者电话交流会并不属于投资者说明会,也不属于实地特定对象调研,而应属广义的“座谈交流”方式,本次会议是重大公告披露、股价大幅波动之后的一场紧急线上沟通。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但由于投资者电话交流会并不属于投资者说明会,因此它并不需要强制预告,更没有网上直播。会后公司及时对外披露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程序无可指责,但在目前制度规则下,场外中小投资者与现场参会者之间存在获取信息的时间差,面对重大事件这种时间差或影响投资盈亏。

  少数通过特定渠道接入电话会议的参会者,能够实时聆听管理层答复,捕捉沟通中的语境与细节。但绝大多数普通中小投资者,既无法提前知晓交流会的举办信息,也没有渠道实现实时接入,只能事后查阅经过整理摘编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若不留意还容易错过。文字记录很难完整还原现场问答的语境细节,等到普通投资者看到公开记录时,参会机构早已完成信息消化,甚至已据此作出交易决策。这样的制度现状,或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指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平等原则,不应停留在“不拒绝少数个人投资者参会”,更要面向广大普通投资者提供普惠、可及的沟通渠道。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其一,推动投资者关系交流活动网上直播。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以及重大事件触发的紧急投资者电话交流会时,可考虑将网上直播作为优先选项。尤其是紧急交流会,说明相关事件对股价影响较大,更有必要抹平各类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时间差,将网上直播作为优先选项,打通中小投资者实时获取信息的渠道。

  其二,建立紧急交流会简易预告机制。上市公司应当在交流会开始前,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栏目发布简易预告,列明交流会举办时间、直播访问路径。简易预告重在快速告知,交易所可为此设计公告模板,兼顾紧急性、简易性、时效性。

  其三,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制。交易所宜细化记录表的编制指引,要求会后披露记录忠实还原关键问答内容,减少选择性删减,完整保留管理层回应的语境与逻辑,降低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折损。同时可以鼓励上市公司在记录表中对核心问答要点增设通俗化解读,降低中小投资者的阅读理解门槛。

  上市公司在重大事件之后主动搭建投资者沟通渠道,这值得肯定。从市场实践来看,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平等原则仍有进一步落实的空间,不同投资者群体之间信息获取的时效差距也值得关注。若配套制度规则能够持续完善,将有助于中小投资者更及时地接收和消化相关信息,这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头条评论】 投资者电话交流会应进一步落实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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