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一财社论: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保障金融投资者权益

2026年10月13日 20:21
作者:一财评论员
来源: 第一财经
编辑:东方财富网

手机上阅读文章

  • 提示:
  • 微信扫一扫
  • 分享到您的
  • 朋友圈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6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这些案例覆盖了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多个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可以说几乎每个家庭都参与其中。近年来,随着金融消费场景的不断拓展和新技术的运用,各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接踵而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在金融投资领域,也存在证券欺诈发行、伪造财务数据、关联内部交易等损害投资者的不法行为,在严厉监管、严厉处罚的大背景下,虽然不法行为有所收敛,但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仍是治理的重点。

  今后要更加维护好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突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与风险承担。

  一方面,“卖者尽责”是首要条件,必须持续强化。

  上述多部门在公布典型案例时强调,今后要压实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协同推进,促使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2026年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无论是金融消费者还是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不适当”都会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在售卖相关产品时夸大其词,突出收益而掩饰风险;以格式性条款强加对方义务,纠纷发生后又以格式条款进行抗辩;甚至专门利用特定群体,比如老年人的金融知识短板进行有欺诈性质的推销。

  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法规政策对金融机构遵循“适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违反了原则就要承担责任。这在上述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已经有所体现,并会成为今后金融领域相关审判中的重要指导。

  另外,强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增强公众的理性基础。

  “买者自负”是指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在金融机构已充分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对自己的投资决策及结果负责。

  “买者自负”并不是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负担”,更不是责任转嫁,而是一项基本要求。“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办法》也明确,培育消费者风险意识,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2026年一份面向全国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仅有12.7%的受访者对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非常了解且能清晰地表述大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阅读习惯方面,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控意识较为薄弱。金融消费和投资领域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特点,这样的数据显然不能为金融领域消费和投资提供优质土壤。

  作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该量力而行、量知而行、量承受力而行。量力而行是指不可超出自己的财力范围追求理想中的高收益;量知而行是指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技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外界因素鼓动;量承受力而行是指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和投资产品,不可孤注一掷。

  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解决金融消费和投资纠纷,要进一步简化维权流程、压缩处置时限、降低维权成本,为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途径,但这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在此之前,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意识。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一财社论: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保障金融投资者权益)

(责任编辑:10)

 
 
 
 

网友点击排行

 
  • 基金
  • 财经
  • 股票
  • 基金吧
 
郑重声明:天天基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天天基金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将天天基金网设为上网首页吗?      将天天基金网添加到收藏夹吗?

关于我们|资质证明|研究中心|联系我们|安全指引|免责条款|隐私条款|风险提示函|意见建议|在线客服|诚聘英才

天天基金客服热线:95021 |客服邮箱:vip@1234567.com.cn|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 7:30-21:30 双休日 9:00-21:30
郑重声明:天天基金系证监会批准的基金销售机构[000000303]。天天基金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pub/shanghai
CopyRight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1-现在  沪ICP证:沪B2-20130026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11042629号-1

A
安联基金安信基金
B
博道基金渤海汇金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百嘉基金贝莱德基金管理博时基金宝盈基金博远基金
C
长安基金长城基金长城证券财达证券淳厚基金创金合信基金长江证券(上海)资管长盛基金财通基金财通资管诚通证券长信基金财信基金财信证券
D
德邦基金德邦证券资管大成基金东财基金达诚基金东方阿尔法基金东方红资产管理东方基金东莞证券东海基金东海证券东吴基金东吴证券东兴基金东兴证券第一创业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
F
富安达基金蜂巢基金富达基金(中国)富国基金富荣基金方正富邦基金方正证券
G
光大保德信基金国都证券广发基金广发资产管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国海证券国金基金国联安基金国联基金格林基金国联民生国联证券资产管理国融基金国寿安保基金国泰海通资管国泰基金国投瑞银基金国投证券国投证券资产管理国新国证基金国信资管国信证券国新证券股份工银瑞信基金国元证券
H
华安基金汇安基金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汇百川基金华宝基金华宸未来基金华创证券泓德基金华富基金汇丰晋信基金海富通基金宏利基金汇泉基金华润元大基金华商基金惠升基金恒生前海基金华泰柏瑞基金华泰保兴基金红土创新基金汇添富基金红塔红土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华夏基金华西基金华鑫证券合煦智远基金华银基金恒越基金弘毅远方基金
J
嘉合基金金融街证券景顺长城基金嘉实基金九泰基金建信基金江信基金金信基金金鹰基金金元顺安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