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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私募基金“姓私”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期证监会行政复议维持了对一宗私募基金违法案件的处罚。这是证监会行政复议审理的第一宗涉及私募基金募集违法问题的案件。
张晓军表示,该行政复议决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鲜明态度,广大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充分认清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姓私”的基本法律性质与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投资担保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私募基金产品份额低于法定标准等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
对此,有关证监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该投资担保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牛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其中,田某某因不服行政处罚,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期,证监会对田某某的申请进行了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查,证监会查明申请人田某某作为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牛某某的指示下,具体组织和实施了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行政复议认定证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因此决定依法维持对申请人田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晓军表示,这是证监会行政复议审理的第一宗涉及私募基金募集违法问题的案件。案件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淆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法律性质,采取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致使“私募基金公募化”,违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说,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鲜明态度,希望广大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这一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特别是要在私募基金的实际募集、管理中,充分认清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姓私”的基本法律性质与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DF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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