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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和泰信基金经理“老鼠仓”交易

2019年09月21日 10:01
作者:郝嘉奇 夏欣
来源: 中国经营网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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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在长城证券(002939.SZ)紧张筹备IPO的时候,其研究所所长区志航突然被抓,之后一直下落不明。直到今年9月17日的一纸判决书,才令当年真相大白天下。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区志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利324万元。他的共犯是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基金”)原基金经理袁园,二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双双获刑。

  判决书显示,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区志航担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提供证券研究咨询。袁园自2012年3月起担任“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区志航利用职务便利,长期向袁园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

  袁园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

  区志航则利用从袁园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陆某某”“杨某某”“陈某2”名下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万元。

  2018年7月,区志航一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上海一中院判决认为,区志航、袁园分别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共同利用袁园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任职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通话记录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数据、证券研究报告等电子数据;杨某2、范某某、朱某某、钱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区志航、袁园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区志航、袁园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区志航退缴相应钱款。

  原判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区志航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袁园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情节严重

  公开资料显示,袁园2007年5月加入泰信基金,从2012年3月起 ,开始担任“泰信先行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泰信基金发布基金经理变更公告,称袁园于当日离任,原因是“个人原因”,并“转任本公司其他工作岗位”。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查询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发现,泰信基金79名持证员工中,已无袁园的名字。

  泰信基金方面回应记者:袁园两年前便已离职,此事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从区志航和袁园二人的违法交易操作看,长城证券、泰信基金在公司投资风险管控方面也存在疏漏。9月17日,记者分别致函两家公司,然而截至记者发稿,两家公司均未回应。袁园的辩护律师亦拒绝了记者采访。

  袁园对原判中认定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袁园的辩护律师认为,虽然袁园在客观上帮助和配合了区志航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意性较小,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或者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对区志航维持原判,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综合考虑袁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

  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海高院认为,鉴于本案审理中,该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袁园及区志航的定罪量刑应当遵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上海高院判决:区志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袁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记者查阅过往卷宗发现,在前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如何量刑,曾引发法院和检察院争辩。

  业内人士指出,从立法目的上理解,由于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比较多发,行为人利用公众投入的巨额资金作后盾,以提前买入或者提前卖出的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将风险与损失转嫁到其他投资者,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原则,严重损害投资者或处于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进而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所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适用“情节特别严重”。

  今年7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符合相关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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