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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泰通保收警示函 旗下私募基金涉两大违规

2019年08月21日 12:10
来源: 中国网财经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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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8月21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重庆监管局发布了对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泰通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弘泰通保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管理的弘泰久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盈基金)、弘泰长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盈基金)、弘泰星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星城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北京弘泰恒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富基金)、北京弘泰稳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稳盈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以及渠道等事项; 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稳盈基金、久盈基金、长盈基金、星城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年报和季报;未向重庆弘泰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披露年报;也未向恒富基金的投资者披露2018年2季度至今的季度报告以及2017年和2018年年报,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管理的弘泰久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盈基金)、弘泰长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盈基金)、弘泰星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星城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北京弘泰恒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富基金)、北京弘泰稳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稳盈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以及渠道等事项; 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稳盈基金、久盈基金、长盈基金、星城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年报和季报;未向重庆弘泰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披露年报;也未向恒富基金的投资者披露2018年2季度至今的季度报告以及2017年和2018年年报,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切实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2019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DF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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