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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者炒股待清障 监管成难点

2013年03月11日 08:00
来源: 证券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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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基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包括基金经理、研究员等在内的投研人员可以在报备之后炒股。

  不过,种种迹象表明,对投研人员投资股票的事前、事后监控并不容易,对研究员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难点。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有关部门上周就制订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规则向基金公司广泛征求意见。该规则将配合6月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对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而一些基金业内人士则建议,该规则应针对利益冲突行为界定、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以及投资流程监控等监管重点和难点做出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如何监控成难点

  新《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包括基金经理、研究员等在内的投研人员可以在报备之后炒股。

  不过,种种迹象表明,对投研人员投资股票的事前、事后监控并不容易。事实上,涉及投资方面的监控,要界定是否违规很复杂。“基金经理买卖什么股票、什么时间进行买入卖出操作,中间是否涉及利益冲突,都需要仔细判定。”上海一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例如,基金经理买了一只独门股票并且该股票收益很好,但他所管理的基金并没有投资该股票,这存在几种可能性,基金经理可能存在未勤勉职守的嫌疑,或者是其买入的股票不符合其管理的基金投资风格,再或者是其他基金组合正在买入。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基金经理买入的不是独门股票,而是银行、石化等大盘蓝筹股,如果恰逢旗下基金建仓期,也很难界定其是否违规。”

  跟对基金经理的监管一样,对研究员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难点。“无论是投研一体化,还是投研分离制,最终基金经理买入卖出哪些股票,研究员对此是一清二楚的。”一位基金业投资人士表示。在他看来,研究员涉及的行业更广,因此监控甚至要比基金经理更严格。“研究员买卖股票若也从严,可能会影响投资效率,这对基金经理投资会有大的限制。但是,研究员若对自己投资的股票不推荐、不看好,那也比较难以理解。”

  利益是否冲突是核心

  上述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认为,要界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首先要弄清楚何谓利益冲突。他说:“海外对于利益冲突的定义是,客户利益和雇主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先保证客户利益,以买入卖出的先后问题为核心,组合买了之后若干天投研人员再买。”

  一些基金业人士则提议,投研人员投资股票应该持回避态度,或者从持有时间、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限制,“基金的专业是代客理财,首先是为了客户做投资,个人的投资交易如果过于频繁,哪还有精力搞研究和投资?”

  有基金业人士提出,新《基金法》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表述不明确。他认为,利害关系人并不简单等同于直系亲属,不能简单以身份或关系进行判断,比如可确定为与本人在资金往来、投资收益方面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也有基金公司提出,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的公司,其外籍董事等高管人员及其配偶投资境外证券也应该报备;对于尚未有QDII基金的公司,其外籍董事、监事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境外证券投资是否需要事前审批,还需要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公司内部控制是关键

  事实上,从业人员炒股,在海外成熟市场并不稀奇。一位基金业的台湾人士表示,应该学习境外例如香港等地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只要系统方面监控做好,投研人员也有投资权利。“香港的从业人员买股票是稀松平常的事情,不过要从员工的证券账户监控做起,公司员工只能够在指定券商开立证券账户并报备。比如说,从业人员要买入或者卖出某只股票时,如果系统提示无法操作,会告诉你无法操作的原因。唯一的可能就是基金组合对此有操作。这次没有交易成功,下次再要交易时,同样需要进行报备。从交易系统里,这种监控可以实现。”

  而来自基金公司的意见表明,境外金融机构对员工炒股确实对证券账户做出了要求,员工若要进行证券投资,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几家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业内人士表示,基金公司内部的控制和监察最关键,“在监管统一标准的框架下,基金公司内部是否可以进一步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例如,监管允许投研人员炒股,公司内部是否可规定基金经理不得炒股?”

  尽管前途很光明,道路却依然曲折,具体操作环节仍存在重重难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依然面临层层路障。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今年上半年基金公司面临的一个“比较重要、难度也比较大的问题”,希望监管层制订细则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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