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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上述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上述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以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核。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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