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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参股券商规则 外资可从二级市场购股
作为券商业务创新配套措施之一,昨日,证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放宽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门槛,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过去的5年缩短至2年。
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趋势明显,合资证券公司在我国发展同样风生水起。而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亟须完善。
根据今年5月3日至4日召开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在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而修订前相关条款明确,“持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包括以证券公司子公司形式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标准变更为: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其中,“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与此同时,《规定》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证监会表示,修改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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