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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新规本月实施 基金3规则最具看点
专家称新规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为公募基金业再度繁荣铺平道路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键词:基金专户门槛取消
◆要点回顾:
经征求意见后,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配套规则,并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业务将不再有硬性的门槛,新基金公司也可开展专户等私募业务。
根据《试点办法》,在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中不再设置具体指标门槛,取消了关于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法规修订后,所有经营规范、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新设立及已设立但尚未取得专户业务资格的公司,均可以申请专户理财业务资格。
而针对降低专户门槛是否为了鼓励新基金公司先做私募业务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在审核新基金公司设立时仍然是执行公募业务的标准,但新基金公司从自身策略出发,可以先开展专户等私募业务。
此外,新法规还扩大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进一步增加了专户产品的多样性和专户投资的灵活性。
《试点办法》将单只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将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由原来的10%提高至20%;扩大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将商品期货纳入可投资范围;取消了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日反向交易的限制;一对多产品的开放时间也由原来的每年至多开放一次缩短至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还增强了一对多产品业绩报酬收取方式的灵活性等。
◇点评:
专户业务开展已近3年时间,证监会方面认为降低门槛的条件已经具备。截至6月底,已有37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管理专户资产约1000亿元。
业内人士称,此次的《试点办法》对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发展的好处非常明显。一系列的调整都让基金专户产品更加市场化。基金专户产品操作将更加灵活,与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更为接近。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表示,《试点办法》出台后,阳光私募将成为最大的潜在冲击者。专户比阳光私募产品有两点优势,第一投资标的全牌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都已获批;第二发行产品无需依赖信托账号。从客观条件上来说,专户产品已经比阳光私募有优势。
不过,也有人质疑:专户理财面对的都是高端客户,同时专户的信息披露并不充分,这种种因素都似乎让“利益输送”变得有动机可寻。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关键词:基金销售准入放宽
◆要点回顾: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放宽了基金销售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同时加强了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问题,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项目并明确其收取方式和应遵循的原则,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提高服务质量;还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规范,落实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部分机构建议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盈利模式和业务扩展尚在探索阶段,起步初期主要还是考虑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设立,对普通自然人暂不考虑其设立独立销售机构。但办法通过“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留下敞口,待市场和监管条件成熟后再作规定。
按照办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销售机构的合伙人,均需满足“有从事证券、基金、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管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点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由于专业基金销售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和人员较少,一些市场基础设施也不完善,因此办法实施以来证监会仅审批了天相投顾一家作为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天相投顾的实践积累了经验,但其销售业务并没有发展起来。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为公募基金业的再度繁荣铺平了道路,最终受益的将是广大的基金投资人。办法发布后,可以预见,大量基金销售机构会破土而出,其鲶鱼效应将带动整个行业更加关注投资人的真实利益和诉求、带动基金产品的创新,提升投资人的整体满意度。同时,对于改变基金业目前“重首发、轻持续”、“边申购、边赎回”等各种痼疾,推动基金公司实现优胜劣汰等,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对于第三方销售而言,资金不是最核心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才是最核心。专业人才门槛从30人降低到10人并不表示服务标准的降低。“让合适的投资者买合适的产品,即所谓适销性。第三方无论从产品认识角度,还是对投资人风险偏好的认识、风险测试的方式角度,第三方都任重道远。”
三、《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关键词:基金行业离任审计
◆要点回顾: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离任审计和审查报告内容,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准则》共19条,规定了应当接受离任审计和离任审查的人员范围,包括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
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同时,《准则》对离任审计和审查报告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每类人员的报告内容都有具体规定,包括任职期间个人的履职情况、考核情况、机构及个人的合规情况以
及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发现的问题、审计审查结论等。
◇点评:
《准则》的实施,将为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工作提供基本指导,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希望这一制度或能对基金业内人才的频繁流动有所羁绊,尤其是对基金经理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审计,会使其在离职时心存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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