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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防控内幕交易 资本市场“灭鼠”行动逐步升级
证据推定促进内幕交易案件认定
去年以来,证监会调查部门从多角度入手,注重关键证据、环境证据、证人证言的收集;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据客观、扎实的证据链条,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依法处罚了一批内幕交易案件,有效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
典型案例:
佘鑫麒违法违规案
案情回顾:四川圣达于2007年2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2月16日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最高涨幅为10%,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四川圣达”67800股,2月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度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682.28%。佘鑫麒在该信息公开前,于7月9日买入“四川圣达”57340股,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佘鑫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佘鑫麒上述短线买卖四川圣达股票的交易行为,还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以170,346.96元罚款,同时市场禁入3年。
点评: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
在本案中,佘鑫麒不承认知悉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然而调查发现,佘鑫麒作为《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任职期间正常上班,不曾离岗;依其职责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并且涉案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的时机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布的时点高度吻合。为逃避监管,佘鑫麒并没有以本人名义,而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了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虽然其本人不承认实施了交易,但却无法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买卖的证据。因此,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佘鑫麒知悉内幕信息并实施了内幕交易。
佘鑫麒身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着受信托义务,应本着善意、注意的原则使用公司信息。《证券法》第75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产生于上市公司,属于公司所有,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等都只能为公司的目的使用这种信息,不得使用内幕信息为任何个人的利益服务或在公开披露前泄露信息。而佘鑫麒明知公司其他投资者在公布公司年报、中期快报利好信息前得不到该信息,却利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谋利,显然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原则。内幕信息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是属于上市公司的财产,上市公司对它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在公开披露此类会实质性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前,上市公司的任何高管或普通职员未经授权都不能泄露或使用。
严查基金“老鼠仓”态度坚决
基金经理“老鼠仓”一直以来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多起此类案件。
典型案例:
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
案情回顾: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涂强,自2006年9月18日担任动力平衡基金经理起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操控其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同步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支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464.40元。涂强提供了赵某、王某账户的部分交易资金,是两个账户股票交易获利的受益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刘海,自2008年8月27日兼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通过电话下单等方式,操作其妻黄某开立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鞍钢股份等3支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4683.57元。
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情节严重。
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涂强、刘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关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97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还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有关禁止特定人员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199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379464.40元,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决定取消刘海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134683.57元,处以5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韩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18条以及《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97条以及《证券法》第199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间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
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9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已对韩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韩刚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均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233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决定:认定韩刚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点评:诚信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基金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涂强、刘海、韩刚三名基金经理,利用任职便利,操作涉案账户先于或同步于他们所管理的基金买入、卖出相关股票,实际上使涉案账户与其管理的基金相比在交易价格、交易时机上占有优势,并意图利用基金的投资行为为涉案账户牟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这种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且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最终三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过失泄露内幕信息也不放过
丈夫在电话中与人谈论借壳上市,妻子听者有心,向人推荐买入股票。蹊跷的是,买入股票的账户全权代理人是妻子,资金来自丈夫存折。丈夫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内幕信息呢?这一例就是证监会查处的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
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2007年10月初,珠海格力集团作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决定,开始与多家公司接触。格力地产董事长鲁某随即委托于2005年辞职的原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况勇寻找壳资源,后者通过同学黄某找到西安海星科技总经理韩某商谈卖壳事宜。
10月18日,黄某、况勇到西安与韩某会面,就借壳事宜的想法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决定继续跟进、进一步磋商。当月25日,海星集团董事局主席荣某、韩某以及况勇等人就借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并于29日凌晨达成一致意见。
10月29日,格力集团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借壳事宜,次日对借壳事宜进行了公告,并宣布从30日起停牌。
由于借壳商谈主要发生在10月,况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借壳事宜,其妻张蜀渝听到了电话内容。当10月25日况勇外甥女徐琴让张蜀渝推荐股票时,她推荐了海星科技在内的几只股票,并将借壳一事告诉给了徐琴。
10月25日至26日,徐琴利用其个人及其丈夫李某账户,合计购入海星科技股票99600股。
当年12月13日,海星科技发布公告,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股份收购协议》。当日,海星科技复牌后涨停。此后,该股股价从停牌前的7.28元一路上攻到次年1月的14.29元,涨幅近乎翻番。在2008年3月到6月期间,徐琴将其持有的海星科技股票陆续卖出,总共获利11.23万元。
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认为,况勇全程参与了格力集团房地产业务借壳海星科技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乃至协议达成阶段,对相关事宜有全面准确了解,本应保持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保密管理,但他却没有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消息泄露给张蜀渝。
而后者将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建议他人购买,两人行为都均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徐琴在知悉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罚金。
点评:此案是证监会查处的第一起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非主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的案例。从行政处罚的实践经验看,要在证据上证明故意泄露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将泄露责任范围扩展到“过失泄露”,有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护意识,完善保密措施。
对意外被动获知内幕信息人,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任何掌握的内幕信息的人,都不得泄露,不得建议他人买卖,也不得自己交易股票。从实践考虑,我国证券市场通过配偶、亲属、朋友“偶然获知”内幕信息的情况比较多发,证明当事人之间系“故意传递”又非常困难。因此证监会决定采取折中处理的方式:只有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偶然获知的信息是重大非公开信息,就负有“三不”的义务,不能买卖、泄露或建议他人买卖。
学理上认为,即使是被动获知的内幕信息,获知者也有保密义务,不能向他人进行传递,也不能据此交易买卖证券。证监会第一次对被动获知的相关案件进行处罚,显示出有关部门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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