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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发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13年06月08日 07:25
来源: 证监会网站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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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费用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了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费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不利于基金销售的差异化竞争;二是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影响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鉴于此,证监会联合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机构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的涵义及范围相比之前将会有所扩展。鉴于此,将《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是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

  三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四是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考虑到不同基金产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五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该新闻发言人介绍,在《费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7家机构和2名个人的46条反馈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调整了《费用规定》的相应条款。《费用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前已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率结构、水平等的调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确定。

  证监会鼓励基金销售费率形成差异化机制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的规定,现决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32号)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第五条修改为:“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第六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四、第七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对于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五、删去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六、第九条修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删去第十条。其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九、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并删去第(五)项。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本决定施行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公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本决定施行之日前已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率结构、水平等的调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确定。(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持有基金不满6月将强制征收赎回费

  6月7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通气会,发布修订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新规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以保护长期投资人的权益。同时,新规还明确了基金的适用范围,鼓励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征收机制。

  据称,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了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费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这不利于基金销售的差异化竞争。另外,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影响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新规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考虑到不同基金产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认为,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的涵义及范围相比之前将会有所扩展。鉴于此,新规明确了基金的适用范围,将《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此外,新规还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

  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也将更加丰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新规还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新规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施行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于施行之日前已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率结构、水平等的调整则将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确定。(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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