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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申报窗口并未关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表示,证监会启动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对于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今年6月底前须予以规范解决,对于没有完成履约的,证监会将采取措施,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对承诺相关方予以限制。证监会将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履约情况,在整改期限后,证监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方采取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将依法查处,强化对失信主体的惩戒。
1月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问题。2012年底,我会集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例如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实质上与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无不同。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体现在标准不明确以及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二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本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今后,在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时,上市公司就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肖钢早前提出,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一是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二是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三是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四是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五是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六是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
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启动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专项治理活动,是履行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体现,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是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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