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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基“T+0 赎回提现”限额新政落地 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上限1万元

2018年06月01日 21:54
作者:朱丹丹
来源: 华夏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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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6月1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五方面提出要求,包括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等等。

  对此,证监会官网指出,近年来,货币市场基金因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等特点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规模持续增长,总体发展较为稳健。但是,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中也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比如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发展迅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部分支付机构违规提供资金垫支,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潜在一定流动性风险隐患等等,亟需对相关业务加以规制,切实防范风险,促进规范发展。

  单日 “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1万元

  6月1日,证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上述《指导意见》提出的五方面要求:

  一是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要求。即,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其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业务,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对基金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

  二是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

  三是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四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

  五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等。

  据了解,快速赎回业务最早起源于银行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于2012年开始推出快速赎回业务。由于该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即赎即用”的投资体验,逐渐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一项增值服务在市场上迅速推广,“T+0赎回提现”是其中业务模式代表。

  所谓“T+0赎回提现”,是在基金普通赎回业务之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即可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的增值服务。此前,该业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支付机构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资金先行给投资者垫付赎回款,之后再由垫支机构获取赎回款和相关收益。

  对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由于市场机构的无序竞争、误导性宣传等因素,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背离了“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

  上述有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进行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需加以规制。

  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其实,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销售平台的介入与推广,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渠道。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在基金宣传推介中存在片面强调收益性和便利性,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的行业发展新业态做出针对性规定,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坦言。

  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基金销售活动注重对投资者体验的极致追求,投资者通过“一键式操作”同时实现各种功能,前端投资体验便捷,后端业务链条复杂,参与机构角色多重,导致投资者难以对服务主体、服务内容进行有效辨别。同时在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中存在监管套利现象,部分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个别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排他性销售、非公平竞争,有的机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用于支付的误导性宣传等等,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当然,监管部门对此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

  “考虑行业机构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1个月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给予 6个月过渡期。”证监会指出,相关市场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归位尽责,完成存量业务的规范整改,增强风险意识,努力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本报记者注意到,近期,货币基金余额宝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比如今年5月,余额宝开启分流模式,通过开放接入多只货币基金的方式;5月14日晚间,余额宝在用户端发出还公告称,从6月6日0点开始,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当日快速到账额度有所调整,从每日限额5万元调整到1万元,转出到银行卡普通到账服务(第二天到账额度)及消费支付等均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DF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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