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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基金法草案五大亮点

2012年07月13日 10:41
来源: 证券日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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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召开)初次审议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募市场化,私募合法化”成为《草案》的最大特征。细看《草案》存在五大看点:一是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二是基金可以与其他基金合并,属于一种基金退出机制;三是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四是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预留法律空间;五是基金公司人员炒股将松绑。《证券日报》基金周刊特此邀请一线专家,从这个五个方面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私募纳入基金法:如何监管才恰到好处?

  专家认为,建议强制私募基金完整披露信息,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选购私募产品

  据《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观察,全国人大公布证券投资基金法全文中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第十章“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中分为十二条内容,从募集对象性质、募集对象数量、基金合同、募集程序、管理人等多角度作出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阳光化之路有望就此开启。

  “私募纳入基金法说明,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不可忽视的力量,必须要进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纳入监管,就如找到娘家,明确了法律地位,有利于私募基金日快速健康发展。”某分析师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如何监管是最重要的问题,参照国外的经验,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更多是行业自律,监管层应该把重心放在合格投资人制度上。”

  彭晓武进一步表示,“作为第三方研究机构,倒是希望私募基金披露的信息可以完整些,比如产品的投资策略啊,投资方向啊,产品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啊,定期披露净值啊等等,应该要强制性。这个有助于对私募基金的研究,也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选购私募。现在的私募披露的信息太少了,如果可以像券商集合理财和公募那样披露信息,那就好了。”

  海通证券基金分析师罗震在研报中称,这个草案让阳光私募产品正式获得了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改变原先监管缺位的窘境,使行业能更规范的运作,从而树立行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私募纳入监管,也将有利于消除行业发展的障碍,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 、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放开。

  私募纳入基金法,私募基金则表现的有喜有忧。

  朱雀投资副总经理王欢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表示,“把私募纳入监管,是私募行业一直期待的。但我们的关注点还是具体如何实施监管,在这方面针对公募与私募有何区别?如果完全比照公募来管理私募,可能对私募的发展带来较多的束缚。”

  星石投资总裁杨玲也对记者表示:私募纳入监管有“两好”,一是解决了私募身份尴尬的问题,有利于私募心态平和的做长期的事情。二是解决了私募和客户之间的诚信问题,有利于行业中的佼佼者迅速脱颖而出。杨玲还表示,私募纳入监管对投资的影响要看具体的管理办法。“由于基金法没有提到对私募投资的具体监管办法,我们无从得知在投资标的和套利方面的限制。但我们估计,应该不会比目前的信托模式更严格。”

  深圳一家大型私募的投资总监表示,从紫石投资张超失踪这件事情及其后续反应来看,信托公司也应该负担起相关的监督责任。“紫石事件”也充分说明,将私募纳入监管可谓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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