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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基金法草案五大亮点

2012年07月13日 10:41
来源: 证券日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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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发行公募产品:怎样才能比公募做得好?

  《基金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显然,这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预留了空间,成为《基金法草案》的一大突破。

  “阳光私募发行公募产品对私募基金业来说有喜也有忧:喜的是,私募基金行业未来将会诞生可以和公募基金比拼的私募基金,整个行业的分化将更为严重,强者愈强;忧的是,私募基金做大后,难免也会趋向公募化,慢慢失去了私募基金本身的特点。”某分析师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表示,“小有小的好处,大有大的好处,小的就好像打游击一样,大的则更趋向正规军了,难免影响投资效率。”

  朱雀投资副总经理王欢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表示,“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关键是想好自己有什么能力发行公募产品?有什么能力比现在的公募做到好?如果私募在投资范围、仓位要求等方面与当前公募没有差别,我觉得很难让投资者相信私募一定会做得好。”

  深圳一家大型私募的投资总监同时表示,新的基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打破了公募的垄断,它给出的条件是:私募达到一定的规模,做得比较好的,才可以做公募。而公募基金也可以发私募基金,这对基金行业发展是有利的。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即便是阳光化的私募基金,其发行产品时也不允许在媒体上公开宣传;同时在投资者数量上也限制在300万元以下的客户不能超过50人。“如果能够突破这两项,对于私募行业来说肯定会是利好。因为人数限制,单个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肯定没法跟公募基金的产品相提并论。”上海某私募业内人士对此认为。

  “私募发行公募产品,这对公募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其实这种挑战可以刺激公募的发展,因为公募和私募之间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这种竞争更多是在业绩上的竞争、规模上的竞争,但最后所的竞争还是对基金持有人的竞争,而且这个冲击会非常大,对于资金持有人来讲,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原来普通的投资者可能投资私募会有一个很高的门槛,但是如果私募基金可以发行公募产品的话,普通投资者也可以以一个很小的额度去做私募投资,这种选择会刺激公募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做好他自己的市场。”北京一著名媒体人士公开表示。

  基金经理可炒股:是松绑还是延伸监管?

  基金经理炒股松绑?

  这是7月11日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中所透露出的一条信息,基金从业人员及相关者可证券投资。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通过对比2003年修订的《基金法》相关内容发现,这项内容并非是对炒股松绑,而是延伸监管对象。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比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上海严立明律师事务所严立明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不论是现行法律还是草案均没有绝对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其次,也都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最后,实际上《修订草案》适用对象面更宽,将监管的对象从基金管理人延伸至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因此在严立明看来,《修订草案》并不存在松绑的问题,但是未来监管会在实践中更加有效。

  与之相反,另有专家认为《修订草案》是实实在在的松绑,“目前完全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政策,主要源于法规出台时尚无有效防范”老鼠仓“、内幕交易的措施。而目前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只要各项法规能够完全落到实处。”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认为,《基金法》是于2003年修订,当时的监管者没有意识到,如今的老鼠仓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证监会处罚的仅仅是一些典型案件,如何细化法规变得越发重要。

  然而,严立明表示担忧,“国内外的法律文化不同,在国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文化背景下,杜绝老鼠仓困难重重。以基金经理为例,监管层掌握其家属的信息、证券账号容易,却很难掌握其利害关系人的各项信息,基金经理可以不完全申报。此外,国内证券投资者的心态是知道内幕消息并从事交易后往往没有负罪感,反而被认为有本事有天赋。”据记者了解,监管部门今年直接进驻各基金公司,对公司员工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今后监管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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